私隐公署可成“有牙老虎” “起底”罪要精准打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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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周二(11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提出修订《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以打击“起底”。新增条文将针对“起底”行为,且扩大私隐专员的权力,方向总体可取。惟当局宜考虑明确加入公众利益或因新闻采访报道作为抗辩理由,以避免传媒机构误堕法网,保障公众知情权。

反修例风波期间不同阵营更肆意以“起底”攻击对方,受害者和家人饱受滋扰,甚至几乎招至财务损失。然而,在此之前,网上“起底”本已严重,不时有人被“起底”而受尽网络和现实社会的欺凌,部分更因不堪压力而自残。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因为权力所限,几乎无能为力。政府遂决定改革私隐条例打击恶行,期望于本立法年度通过修订。

现行条例未应所需

目前当局以《私隐条例》第64(2)条打击“起底”行为,惟其中一个定罪门槛包括被告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资料。由于公署往往难于在网上追查相关资料的来源,遑论证明未经其同意而披露,现行条例难以有效打击“起底”行为。法庭在去年10月才首次成功依据《私隐条例》把“起底”者定罪判监。

政府建议在《私隐条例》第64条下另立新例,不设上述定罪门槛,但另外增设犯罪意图,即罔顾或意图令被“起底”者或家人受威胁、恐吓或骚扰,以致他们受心理伤害。新条例的最高刑罚与《私隐条例》第64(2)条相同,即罚款100万元及监禁五年,或循简易程序定罪后最高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警方关注警务人员被起底情况,曾指有个人资料被张贴于网上或公众地方。(资料图片/警方Facebook专页截图)

“起底”者要负刑责

新条例赋予专员法定权力要求纠正涉及“起底”的内容,做法可取。公署一直被认为是无牙老虎,原因之一就是公署即使发出要求,对方也未必跟从,最明显例子是公署无权指令社交网络、网上讨论区等平台移除涉及“起底”内容的连结,平台跟从只是基于尊重公署。在新条例下,公署有权向在本地提供服务给本地居民的任何人送达纠正通知兼列明纠正期限,甚至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阻止“起底”事件继续发生,违者即属犯罪。即使公署的新权力依然未能完全令外国网站刊载“起底”内容下架,但至少能阻止在服务港人的社交媒体广传。

另外,新条例赋予公署刑事调查和检控权,以助搜证和加快处理包括“起底”等违反《私隐条例》第64条的个案,无须转介警方和律政司。过往政府和部分社会人士一度担心公署集合调查、执法和检控权力会欠缺制衡。但如上所言,公署正正因为没有这些权力而遭受忽视,而且近年涉及警方的私隐案件增多,不论警察是被投诉者还是受害者,警方的调查结果也较难令外界信服,例如早前有警员公开展示记者身份证,上任私隐专员黄继儿曾直言公署难以追究。政府现时一改取态,令公署成为“有牙老虎”,有望增加市民对政府保障私隐的信心。

黄继儿指出,起底行为是违反《私隐条例》。(资料图片/高仲明摄)

应保障媒体采访发布

公署获更大权力,责任亦更重大。一方面公署要善用法定权力令“起底”者绳之于法,另一方面,公署要平衡私隐保障和资讯流通。采访权当然不是绝对,但记者经常从查册等门路搜集和报道个别人物的资料,目的不是要人身攻击,而是揭发不公义事件,改善民生,但报道若果导致当事人心理受伤,记者应否因此负上刑事责任,值得商榷。

纵然公署早前回应查册无违反《私隐条例》,又指“相信政府会在保障个人资料私隐及提供公司登记册查册服务之间取得平衡”,但并无明确指出披露查册内容有否构成“起底”。港台前编导蔡玉玲因为查册而被判有罪,已令媒体增加戒心。当新条例获通过,如无适当豁免,采访工作将面临更多法律风险。因此,公署可建议、政府亦宜考虑在条例指明,新闻采访报道或公众利益可成披露个人资料的理由,面对违反《私隐条例》审讯时亦可作抗辩理由,以助社会把两者区分起来,令传媒可以安心工作。

当然,“起底”刑事化旨在加强惩罚和搜证能力,要停止“起底”歪风蔓延,关键仍是众人放下私隐“武器”。市民遇到不平事要和平解决,或者交由公共部门和传媒处理。动辄揭人私隐报复无助解决问题,更令社会弥漫惶恐情绪,非社会所乐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