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通奸非刑事化 不代表家庭无从保障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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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29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宣告俗称“通奸罪”的《刑法》239条违宪且即日失效,意味台湾通奸非刑事化。然而按照台湾法务部2016年的民意调查显示,高达85 %民众反对通奸除罪化,而社会不具共识也一直是法务部过去维持通奸罪的理由。那么为何今次司法院大法官要将通奸非刑事化?

是否要保留通奸法,在台湾社会争论已久。通奸罪本身存在的不少问题,例如其同时起诉通奸人及相奸人,但夫妇中的提诉人若然有意和解,可只对配偶撤诉,令这条刑事罪在实践中往往沦为针对第三者的惩罚,与宪法第七条保障平等权意旨也不符。事实上,男性被撤告的比例远高于女性,导致通奸罪被定罪的人数中,女性明显高于男性,已经构成司法院释字666号中指明的实质歧视。所以原本罚夫也罚妻的通奸罪,最后变成了针对女性小三的惩罚。

定罪女多男少

另一方面,通奸罪中必须同时对配偶及第三者提告的条例,也可能忽视了女性在经济、权力、体力等方面的弱势。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便是《房思琪的初恋乐园》,书中主人公原型林奕含遭老师多次诱奸,却被老师原配扬言提告通奸。这说明双方提告的逻辑忽视了权势性暴力的可能性,惩罚了权势性暴力中的受害者的同时,亦让她们因为将会面临的罪责更难求救。

再者,通奸罪在追诉、审判过程,必然侵扰人民私生活领域、个人资料自主控制,不少法律专家均认为仅通奸的危害性,难有正当化窥视并介入当事人之私生活领域的理由。

台湾是亚洲少有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地区。但同样,此前亦是除了伊斯兰国家外,少有的还保留通奸罪的国家。这让台湾社会究竟是开放还是传统,成为不少人的疑问。(袁恺勋摄)

刑事罪非唯一保障

通奸非刑事化,其实并不必然意味著通奸不受约束管治,婚姻和家庭制度难以得到维持,婚姻关系的受害者将得不到保障。通奸去罪化,只是不以刑法领域处理通奸事件。而实际上,不少研究曾表明,刑法处理并非最能予以受害方保障的方法。例如通奸刑事罪的入罪门槛高,除非捉奸在床,否则很难有直接定罪证据。但若然以民事求偿处理,证据要求一般较宽松 ,或能证明对方的亲密互动即可申请实在的赔偿。另一方面,即使通奸罪成,另一半锒铛入狱,却也无法予以实质的赔偿和保障,相反甚或对非婚生子女在人格及心理上造成损害。因此通奸非刑事化后,不少专家学者相应呼吁的是以民事责任的强化完善来替代刑事责任,让受害一方能够获得真正的民事保障与赔偿。

通奸非刑事化是世界趋势。欧洲国家早在上世纪中已先后将通奸非刑事化,2015年、2018年韩国、印度之后,亚洲国家除了阿富汗、伊朗、印尼等伊斯兰教国家,亦只剩菲律宾、柬埔寨仍是通奸有罪。如今,台湾实施85年的通奸罪也遭废弃了,却不代表家庭观念无从保障,也不代表不用以更好的方法来保障婚姻中的受害人。完善社会制度,这次只会是其中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