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一声除旧岁 新年犯法无人理?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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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新年将至,为遵从传统习俗,仍有不少市民会在空旷的地方燃放烟花爆竹,增加节日气氛。虽说本港早在“六七暴动”后,已立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但每逢传统节庆,尤其位于新界西、北某些乡村,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来“应节”仍是时有发生。即使庆祝活动有其文化传承作用,但在本港人烟稠密的城市布局下,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视若无睹,不但无视公众安全,也有双重标准之嫌。

警方近日发现有人透过手机应用程式,非法出售烟花爆竹,行动中拘捕三及本地男女。

正如前述,农历新年乃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高峰期。但所谓“有价有市”,虽然是非法活动,但仍有不少商人铤而走险。一如早前新界北总区重案组突击搜查新田麒麟村,破获一个储存仓库,检获约一吨重的烟花爆竹;又或是有人利用手机即时传讯软件,非法出售烟花爆竹。由此可见,每逢大时大节,仍有不少市民甘愿冒上被检控风险,燃放烟花爆竹。

尽管是非法活动,但相信不少住在新界的民众亦知,农历年间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实属“平常不过”。事实上,除了在年初二举办的“农历新年烟花汇演”外,现时当局只允许主题公园燃放烟花。反之,如果市民有意在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须事先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或海事处处长申领燃放爆竹烟花许可证(视乎是陆上或海上活动)。

根据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险品条例》,任何人如非法管有烟花爆竹,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六个月;另外,根据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任何人如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以致对任何人造成损害或危险,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

警方近日发现有人透过手机应用程式,非法出售烟花爆竹,行动中拘捕三及本地男女。

早年,前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回应立法会议员提问时,曾表明“由于爆竹内含有炸药,如处理不当,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以香港的具体环境,现时不宜放宽燃放爆竹的管制,包括局部放宽管制”,相信此官方立场亦无重大改变。但观乎警方提供的数字(见下图),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个案未见长远回落迹象。

  非法管有烟花爆竹个案宗数 非根据并按照许可证而燃放爆竹烟花 / 致使燃放爆竹烟花个案宗数
2014年 5 147
2015年 4 140
2016年 4 124
2017年 8 141

2018年(头十个月)

14 151

资料来源:警察公共关系科

大埔2018岁晚有人放烟花。(Tai_Po_大埔群组Nic_Ng图片)

从上述的数字可见,到底警方在农历新年间“加强执法、宣传及教育工作”的成效如何,这留待看官自辨。但在此必须强调,非法燃放烟花炮竹有两大风险:首先,基本上所有“民用”的烟花爆竹皆为走私货品,质素良莠不齐。一旦发生意外,小则使燃放者受伤,大则引起火警,波及附近民居,另加上储放非法烟花爆竹的货仓,一般并非供储存危险品,故对邻近的居民亦有如计时炸弹,风险甚高,不容忽视。

过去,警方似乎侧重于从供应面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却在农历新年时以“通容”态度看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政治上不但予人“原居民特权”的观感,也间接纵容了以“齐贺佳节”为名的违法行为。既然当局不断强调要加强力度,打击爆竹烟花非法入口活动,就更应进一步从需求面着手打击,禁绝非法燃放烟花。这才是治标又治本,且又能维护警队尊严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