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倡议(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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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原居民经济上可享优待,其“传统权益”又会影响公共资源分配,尤有甚者,他们就连政治权力也视为其“传统权益”的一部分,这显然是对该四字的定义过分扩充,毫不合理。而在现实中,部分人确实正以原居民身分享受更大的政治影响力,这种制度必须改革。

【原居民.倡议】专题
一、新界村民的父系后裔 机缘造就的世袭特权
二、免差饷、交廉地租 也是新界人传统权益?
三、生带丁权 死可永葬 蚕食公共资源的传统
四、乡委会与乡议局 岂止小圈子组织?

《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新界原居民原有之合法权益及传统习惯》是一份重要的历史文件,反映乡绅怎样看待“传统权益”一词。(香港大学图书馆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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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新界原居民权益研讨会”的讨论结果文件,当年与会者明言要维持“现有的权益”,当中牵涉一些和政治有关的权利,包括︰

1. 乡议局及其成员的地位
甲、新界乡议局的咨询地位
乙、新界各区乡事委员会主席为新界各区议会当然议员
丙、乡议局正、副主席为区域市政区的当然议员
......
7. 生活习俗及文物受保护︰传统性的组织,与居民有关者,如乡议局、乡事委员会、村公所等,应予保留。

他们反复提及乡事委员会和乡议局,将这些组织的存在与地位视为“原居民传统权益”,然而,这些组织真的应该是“原居民组织”吗?这些组织的存在,又会为原居民带来什么额外的政治权利?

按现制,乡委会主席能自动成为区议员。图为上水乡事委员会主席侯志强。(资料图片/吴钟坤摄)

乡事委员会︰它影响全港,你却不能过问它

以乡议局为首的“乡事组织”,其实是一个三层架构,即“乡郊代表—乡事委员会—乡议局”,其中乡郊代表(包括原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以及适用于长洲与坪洲墟镇的街坊代表)就是所谓的村长,由村民一人一票选出。按《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乡郊代表都是乡事委员会的委员;又按《乡议局条例》,乡事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都是乡议局的当然议员,也是乡议局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的合资格选民,可以间接影响特首选举的一票,而正主席更是区议会的当然议员,时刻影响公共资源分配;此外,乡议局在立法会中也有一席功能界别议席。由此可见,在实际上(尽管未必应该如此,见后文)代表着原居民利益的“乡事组织”,其政治力量庞大。

然而,居中一层的乡事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原来,乡事委员会是根据《社团条例》成立的组织,民政事务局局长觉得某组织是乡事委员会,它便是乡事委员会;至于乡事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方式若何,却是一笔糊涂帐。

全港共有27个乡委会,它们各有自己的《组织章程》,而民政事务总署也撰有一套具约束力的《乡事委员会选举范则》,订明“如范则内的选举安排与乡事委员会组织章程内的规定有任何差异,以本范则为准”。如此一来,不就是有严格规范了吗?为何还谓之曰糊涂帐?

民政事务总署只愿提供经删节的《乡事委员会选举范则》。(文件截图)

首先,《范则》不是法律条文,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范则》并不见于任何政府网页,《香港01》记者以传媒身分向当局查询,才获发一份电子副本;不过,这份电子副本并非完整文档,大量重要条文被标示作“部分内容因涉及第三者资料而未能提供”,例如〈9.1 毋须先进行选民登记的选举〉和〈9.2 须进行选民登记的选举〉两节即为例子。此外,据《范则》,乡委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必须是乡委会“执行委员”,而要担任执行委员,则须先成为“大会会员”,至于谁是大会会员?《范则》没有限制,反而谓“须按乡事委员会或有关团体之组织章程规定”。由于乡委会不公开它们的《组织章程》,故此,乡委会的组成与选举方法若何,外界无从得知,遑论监察,而这27个组织却是实实在在的影响着每一个香港人。

当然,理论上,乡事委员会的存在不必然是为了扩充新界原居民的权利,其内部也可能非常民主,但现在外界连乡委员有什么成员也不知道,乡委会又怎能为自己“澄清”?故当务之急,除了一如“01倡议”早前所言,取消乡委会主席出任当然区议员的制度,当局更应完整公开《乡事委员会选举范则》,以及27个乡事委员会的《组织章程》,使大众认识这个影响全港的政治组织。

【01倡议】乡委会有特权? 应取消区议会当然议员

乡议局︰名为“新界”而立,实际上呢?

如果说乡委会对全港的影响较为间接,那么乡议局的影响力便直接得多,只是与乡委会类同的是,乡议局的地位也被扭曲为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

外界常视新界乡议局为原居民组织,但理论上不应如此。(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新界受英国殖民管治初期,全港人口的流动力较低,基本上,住在新界的人,大部分都是严格定义下的“新界原居民”,即1898年已存在的原居乡村(及其分支乡村)的居民及其父系后裔;因此,若说新界乡议局的前身,“九龙租界维护民产委员会”和“租界农工商业研究总会”,都是为保障新界原居民利益而行事的组织,此亦可以理解。然而,除着愈来愈多新市镇落成,不少非原居民均已搬入新界,若依然说新界乡议局是为原居民而存在的机构,便与其法定宗旨不符。

《乡议局条例》订立于1959年,其时的条文已划定乡议局宗旨有五,沿用至今︰

1. 促进和加深新界区的人之间的互相合作及了解;
2. 促进和加深政府与新界区的人之间的合作及了解;
3. 为新界区的人的福利及繁荣而就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向政府提供意见;
4. 鼓励遵守对新界区的人有益并有利于维持公众道德的所有风俗及传统习惯;及
5. 执行总督(按︰九七后改为“行政长官”)所不时邀请执行的职能。

由此可见,《乡议局条例》从没承认新界乡议局是一个为原居民而设的机构,前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于2000年裁定非原居民不能参与村代表选举的安排违法时,便明言“按照法例,村代表须,实际上亦然,代表整个乡村......以非原居人士为由而施加限制,这不可视为合理的限制”;同理,李国能既指“乡议局方面,其法定职能并非只囿于代表原居民的利益”,那么乡议局所拥法定职能与地位,当然不应视为原居民传统权益一部分。

乡委会是乡议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外界根本不知道乡委会是如何组成。(乡议局网页)

但在实际上,乡议局的组成是否具代表性,能反映广义“新界人”的意见?根据《乡议局条例》,乡议局议员大会由当然议员、特别议员和增选议员组成,其中当然议员是各乡委会正副主席和新界太平绅士(由政务司司长委任);特别议员是从乡郊代表(或民政事务局局长批准的人)中选出,而有权作挑选的,则是一众乡委会正副主席;至于要成为增选议员,须得到五名“执行委员”提名,然后经议员大会确认。谁能成为执行委员?其员有四︰一、乡委会主席;二、新界太平绅士;三、先成为议员大会的一员,并获选出;四、所有增选议员。如此复杂的组成,亦掩盖不了一个结论︰乡议局的议员大会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新界太平绅士和乡委会正副主席把持,而由于新界太平绅士的委任过程和乡委会的选举均纯属闭门造车,乡议局自然难言能代表所有“新界人”。

总括而言,随着时代变迁,新界已非1898年的新界,大部分居于新界的,都不是原居民,任何声称“代表新界”的组织,包括乡议局,都不应以服务原居民为宗旨,尤其这些组织有庞大的政治影响力,若说它们的存在也是原居民“传统权益”一部分,就会在实际上令原居民有较大的政治力量,成为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故在讨论原居民传统权益时,不应涵括乡委会和乡议局。一旦有此前提,不论是乡委会抑或乡议局,均须改革,方便更多非原居民加入,确保它们真能处理“新界”事务,而非单单服务原居民。至于具体改革方何若何,还待乡委会先公布其《组织章程》,否则外界难以展开讨论。当然,更长远一点看,假如社会同意“香港居民”就是“香港居民”,根本不应有“原居民”与“非原居民”之分,那么届时乡委会与乡议局是否还有必要存在,便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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