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潜捕鱼客日增 海洋生态堪忧 政府应加强监管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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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Facebook专页“山野龙咁威”发布网民的渔获照片,其渔获之丰,被网民批评为“灭绝式捕鱼”。其实网络间早充斥捕鱼群组,当中不少更涉及经济活动,涉嫌违法,相关部门必须正视问题,研究“休闲捕鱼”对本地生态造成的影响,考虑订立相应措施,保育自然生态。

有网友将捕获的海星放到网上分享(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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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渔业保护条例》订修开始,政府已然禁止拖网捕鱼。条例也要求本地渔船登记,限制本地商业渔船的数量,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有权规管登记渔船的引擎功率、可捕鱼的范围、捕鱼方法及使用的捕鱼用具等等。当时条例只针对商业捕鱼,未有加强消闲捕鱼的规管,原因也许是政府认为其影响力有限,不足为忧。

现行法例对于消闲钓鱼活动的规管不多。就水塘而言,水务署辖下的十七个水塘及九个灌溉用水塘于鱼类非繁殖季节(即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开放予市民钓鱼,惟市民须事先到水务署申请牌照,并缴交牌费。海钓方面,市民在非海岸公园范围内钓鱼一般不受规管。在捕鱼器具方面,如果市民未有使用毒物、电击、鱼炮等方式捕鱼,也不涉违法。

诚然,垂钓本属健康活动,政府不应过度规管,窒碍发展,但是一些害群之马滥捕、乃至出售鱼获的举动,却绝不可取。观乎网络图片,市民的鱼获已然和职业鱼民相差无几,政府在厘清法例灰色地带、加强执法之余,还需研究消闲捕鱼对生态的潜在影响,订立应对措施。

不少网民展示本地鱼刺身(网络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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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鱼(统营和输出)规例》就鱼类买卖作出严格规管,如无许可证,渔船只能于渔市场将海鱼卸在陆上。固然,《规例》豁免“运动或消遣中被捕获(的鱼类)”,但是群组中的市民将鱼类出售,照理已不符合运动、消遣的定义,其经网上平台出售海鱼,有违法之嫌。如果网上出售海鲜属于违法,相关部门必须严厉执法,禁绝相关行为。

鱼统处分别在香港仔、筲箕湾、观塘、长沙湾、青山、大埔及西贡经营7个鱼类批发市场,为渔民、鱼类批发商及买家提供有效率及有秩序之批销服务。(资料来源:鱼类统营处)

另一方面,政府亦需正视消闲捕鱼活动所造成的影响,研究扩充发牌制度至海钓的可能性。早于2010年,立法会议员黄容根就曾于“促进钓鱼活动发展”议案建议成立钓鱼牌照制度,当时食物及卫生局局长周一岳在议案总结发言回应指,“本地康乐钓鱼活动对渔业资源所构成的压力不大”,未有接纳相关建议。然而,随着网上平台大行其道,民间捕鱼人数有上升之势,政府必须重新审运动钓鱼造成的影响。

事实上,不少欧美地区已就消闲钓鱼作出规管,以加拿大安大略省为例,当地规定除原居民外,市民钓鱼前必须领有牌照,条例也限制钓鱼客的捕鱼方式、数量,以保育自然生态。固然香港在这阶段就休闲钓鱼订立发牌机制,似乎言之尚早,但是如果问题日趋严重,政府就必须考虑实施监管,杜绝害群之马。

加拿大安大略省钓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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