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展懒理机器噪音 高铁音波震裂楼 政府应收紧噪音管制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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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对噪音并不陌生,在日常生活中几乎到处都有噪音,而政府部门近年来接获的噪音投诉更是与日俱增。5月24日“旺角行人专用区”因噪音问题,经多年投诉后,终于被当区区议会通过“杀街”。昨天(6月5日)领展因其青衣街市的抽风系统产生大量噪音被法庭裁定违反《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而被定罪罚款。而事实上,不少市民对噪音法例存有误解,认为法例只适用于深夜,所以尽管在日间饱受噪音滋扰亦只能哑忍。
另外,现行法例并未把噪音与其他污染法例看齐,所以无论噪音制造者的态度和行为有多恶劣,最多只能罚款了事,而非如其他污染的制造者一样判处监禁式的刑罚,难收阻吓的作用。长远而言,政府及立法机关应考虑修改法例,把噪音污染与其他污染的罚则等同,以收有效监管及阻吓作用,保障市民不受噪音滋扰的权利。

旺角行人专用区长期被居民投诉是噪音的来源。

政府部门对噪音理解不一 慢跑嘈过高铁?

目前《噪音管制条例》由警方与环境保护署(环保署)分工执法,警方负责处理邻里、公共地方、建筑、产品及防盗警钟等噪音投诉,而环保署则负责调查工商业处所及建筑地盘的噪音投诉。据环保署的数字,两个部门于2016年共处理了2627宗投诉,当中近2,500宗仅以警告或劝喻形式处理,超过九成五。而在2,627宗个案中仅100宗根据条例正式检控及罚款,不足4%。这个数字无疑过低,因为当中不乏多次重犯者或不理会署方发出的“消灭噪音通知书”者,但按照目前法例违反《噪音管制条例》,初次定罪最高罚款额为港币10万元,其后每次定罪最高罚款额为港币20万元。

而事实上,据环保署的数字,在2016年被定罪罚款者的罚款额实际上是由2,000元起跳。举例说明,领展旗下的青衣长发广场的青衣市场通风及冷冻系统在夜间发出过量噪音,滋扰附近居民一事上。署方自2017年1月及2月接获五宗有关青衣市场噪音滋扰的投诉。执法人员经调查后,证实青衣市场的通风及冷冻系统于晚间发出的噪音超标,遂向业主领展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要求改善。执法人员去年10月再评估噪音,发现系统在晚间发出的噪音仍超出法定上限,违反通知书规定,遂按《噪音管制条例》作出检控。但最终法庭亦没有判处罚款上限,而是参考过往判刑案例,仅罚款三万元。以一宗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及近两年时间处理的案件,及态度一直被市民批评为嚣张跋扈的领展而言,罚款根本收不到阻吓作用。

市民对领展之厌恶已不须多讲。(资料图片/陈焯𪸩摄)
高铁列车不在噪音监管范围之内。

事实上,政府各部门对噪音处理问题标准及界线不一。除了环保署及警方按照《噪音管制条例》执法外,不同部门对他们管理的场地及范围内产生的噪音的标准及定义不一。去年(2017年)11月康文署更改将军澳南公园规划,当中将删去兴建缓跑径的决定。西贡区议会议员陈继伟质询康文署决定时,署方竟指“上述设施会有噪音,滋扰邻近住宅的居民”,令议会哗然。相反,自高铁试行后,元朗攸潭美村、围仔村及碧豪苑一带的居民每天均饱受高铁带来的噪音及震动滋扰,而随着高铁试车频率的增加,部分人家中的地砖和墙壁更出现裂痕。但是,按现行的《噪音管制条例》下,电车及铁路均属豁免范围,所以政府根本无法执法,就算追讨赔偿,市民很可能只能靠自己举证。

旺角行人专用区撤销倒数即将开始,表演者今日如常唱歌。(余俊亮摄)

市民误解自身权利 政府应尽快修订噪音法例 与其他污染看齐

另一方面,不少市民均误信“都市传说”,以为本港对噪音的规管只适用于晚上11时后。 但事实上香港法例对噪音的管制,适用于任何时间,亦适用于住宅和公众地方,法例只不过是在晚间以外时间的噪音管制法律,只是针对某些活动例如进行生意业务和使用扩音器材。昨天(6月5日),元朗新街“家农优质果菜”和合财街“招仔记优质果菜”两家连锁经营的菜店因在店铺门前持续使用扬声器播放叫卖录音,造成噪音烦扰,在粉岭裁判法院因违反《噪音管制条例》被定罪,共判罚款17,000元。营运有关连锁菜店的董事因其辖下店铺屡次违规亦被判罪成,须负上个人刑事责任而被罚款3,000元。但由于不少市民均不了解自身的权利,所以尽管有不少促销店均用扬声器播放“洗脑式”宣传录音,不少市民只能“行快步”尽快离开。

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法例过于宽松,亦远较其他类型的污染罚则为低,难收阻吓之效。首先,以罚则而言,现行法例无论噪音制造情况多恶劣或重犯,只能罚款了事,而对重犯者上限仅二十万元。但其他污染相关的法例如空气污染或水污染的制造者,初犯者已可被判处监禁刑罚。另外,目前制造大量噪音的行业,就算不在豁免范围之内,只要事先向环保署申请豁免即可,而无须考虑或承诺其他减音或消音的措施。最后,现行法例豁免范围太广,如“在公众地方行驶的任何其他车辆”都包括在豁免范围之内,所以尽管这些车辆“开大喇叭”播放音乐或宣传,市民只可哑忍。所以,作为监管者,政府必须正视噪音管制问题,并把不合时宜的法例作出修订,将噪音污染与其他类型的污染规管看齐。

交通是噪音的来源之一,却在豁免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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