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企业营运数据涉公众利益  香港需要开放数据法吗?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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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政府公布智慧城市基础建设,其中提到2020年将会推出新一代的“政府云”(包括“公共云”和“私有云”)和大数据分析平台(如“空间数据共享平台”),目的是透过资源共享,让各部门传送和分享数据,提高运作效率;同时市民也可以得到相关的实时数据。例如多功能智慧灯柱能收集到实时路面交通、气温、风速、空气质数等数据,相关的数据会传送至“政府云”,市民可以透过云端平台得到这些数据。不过,不少地方政府像香港一样,只是停留在推行和落实政策或行政命令的层面上,鲜有讨论私人企业的角色。

公共云(Public Cloud):由第三方提供服务,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这个云端私有云(Private Cloud):自建云端运算平台,只限个体户使用的云端混合云(Hybrid Cloud):数据和程式都可以在公共云和私有云之间移动

私人机构也要公开数据吗?

台湾去年全球第一,新加坡排第17,而香港仅排第24位。(开放知识基金会网上截图)

美国纽约市前首席资讯科技官Minerva Tantoco只花了两年就将纽约转型至智慧城市,带领纽约市赢得2016年的世界智慧城市奖项(World Smart City Award),她指出,开放数据并非易事,但却是发展智慧城市的重要要素。政府对公众开放政府内部数据好处显然易见──有助市民监察政府、提高政府营运效率等等。不过,外界大多将焦点和讨论放于政府如何把资讯公开、公开哪个部门的数据,却忽略了私人机构或企业在数据开放时代的角色。到底企业的资讯是否属于市民、谁才掌握资讯的“拥有权”、如何令私人机构或企业愿意提供有用的资讯,让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社会和政府必须思考这些问题。

根据英国的开放知识基金会(Open Knowledge Foundation)的全球开放资料指标(Global Open Data Index),该地区的资讯愈开放,排名就会愈高,台湾去年蝉联全球第一,新加坡排第17,而香港仅排第24位,落后于邻近地区。

莫乃光认为梁振英任内实际上对创科发展的思维未有突破。(资料图片)

在香港,现时有多个公共交通机构都不愿意开放数据,资讯科技界立法会议员莫乃光多次呼吁,甚或去信政府,希望政府在批出牌照和专营权的时候,将公开数据的要求列入相关条款;但政府回应指,数据属于企业的私有财产,是否开放数据实属“商业决定”,不能要求公司公开予公众免费使用。但政府既然批出交通专营权予私人企业,企业其实背负了很大的公众责任,与公营机构相差无几,其数据亦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故要求他们公开数据也是合情合理。

事实上,外国已经有就公私营机构公开数据立法的先例。纽约市为了更有效做到“全民数据开放”, 于2012年3月订立了《开放数据法》(Open Data Law),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增加其运作的透明度,以及对公众问责。开放数据法除了要求不同政府部门将数据公开,还可以要求企业将有关公众利益的资料提交予政府,以便制定政策,再由政府决定会否公开资讯。去年纽约市当局以“规划交通”为由,要求出租汽车公司(for-hire vehicle,如Uber、Lyft)公开每一程接载乘客的详细资料及行车数据,包括上落车的时间和地点,使当局能分析哪个地点上落客方便、哪个地区需要更多巴士服务、发生拒载的频率等等。再者,当局能透过这些数据,得知司机的工作时间,从而监察出租汽车公司有否遵守《司机疲劳法》。

开放数据也须立法吗?

诚然,制定《资讯自由法》、《档案法》在社会上酝酿了超过20年,即使林郑月娥竞选特首付间曾签署“新闻自由约章”,承诺推动《资讯自由法》、《档案法》,但前者在《施政报告》中完全未提及; 其实现今社会对这个议题(公私营机构开放数据)的讨论也不多,遑论落实《开放数据法》。

然而,开放数据法并不是“零争议”。纽约市当局最初提出这个法案时,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有部分反对声音来自私人企业,他们主要担心所公开的资料涉及商业决定,对企业自身不利;更有民间关注人权的团体担心公开数据违反“资讯自主权”,即是市民的私隐或遭侵犯。因此,政府必须思考开放数据带来的问题,如何平衡数据开放和保障市民私隐。

无人驾驶“飞天的士”成为全球各大科技巨企争相研究对象,其中空中巴士计划在2020年推出相关服务,杜拜能否成为首个推出服务的城市存未知数。(路透社)

杜拜去年年中向外界展示一系列智慧杜拜(Smart Dubai)的项目,以成为世界上最欢乐的城市为目标。智慧杜拜包含了分析不同数据,作政府决策的依据,如收集驾驶者的数据,以制定适当的路面交通措施。事实上,杜拜在公布相关项目之时,早已为推行智慧城市和开放数据做好准备。杜拜政府为了释除公众疑虑,另设私隐条文配合,早于2015年10月制定了《杜拜数据法》(Dubai Data Law),上月落实有关政策(Dubai Data Policies),其法案内容加入了数条保障市民私隐的条文,包括加以拟定保障个人和企业私隐的政策、市民有权与政府一起管理自己的资讯等等。《杜拜数据法》将数据分成两大类,分别是“共享数据”(share data)和“公开数据”(open data),规定政府须严谨、慎重地判断企业所提供数据纯属“分享”(供政府参考、制定公共政策,不一定要全面披露数据),还是完全公开数据予大众。在“共享数据”的分类之下,还会按机密程度再细分成“机密”(Confidential)、“敏感”(Sensitive)及“高度机密”(Secret),政府须要根据相关法规来处理不同机密程度的数据。可见,政府须为数据做好把关的工作,也要思考如何开放数据,但又能保障市民私隐。

《杜拜数据法》将数据分成两大类,分别是“共享数据”和“公开数据”。(数据法截图)

另一方面,中国也有对数据管理的相关法规。中银监上周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业加强数据管理。《指引》列出三大原则,包括要有系统、有弹性地管理数据,以及加强银行业主动监管。中银监又提出要设立首席数据官,确立数据治理部门,建立数据质素控制机制。

开放数据皆有利弊,用得适切便能惠民,但若政府不做好把关的工作,将不能保障市民私隐。至于香港需要开放数据法吗?这个问题值得社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