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女”唱高散货后华丽松人 突破证券条例三大“盲肠”|刁佬
上文提到“微信女”这两年声名狼藉,但至今仍未见第一滴血,是因为监管机构打击不力?还是“微信女”神通广大,能游走于法律罅隙而不被捉呢?
首先,如果你认为香港监管机构打击不力,刁佬作为业内人士可真要跟你死过!因为观乎联交所和证监会两大“门神”近年对打击壳股的力度和审批中小企上市的严苛程度,刁佬可以人格担保人家执法不单勤力,甚至是“不遗余力”。 不信的话,大可上证监会网站看看,当中就有一个名为“执法消息”的栏位罗列出其执法案件的消息,单是2021年就有60单执法消息,即平均每个月五单,以政府机构来说,可谓“现代雷锋”、敬业乐业的典范。
但仔细一看,过去两年却未见证监会有把“唱高散货”和 “微信女”这两大恶棍定罪的消息,反而更多的是上市公司相关人员未有及时披露内幕资料 (“Inside Information”) ,或未有妥善处理反洗黑钱 (“AML”) 的步骤。究其原因,刁佬相信是由于“唱高散货”虽则令人“发指”,但难言“罪行”,就算成功立案起诉,也难有足够证据把当事人入罪。
如早两回所讲,证监会早于2020在其《执法通讯》中便有指出“唱高散货”骗局属于操纵股票市场的手法之一。当中并指出相关行为可能干犯以下罪行︰
1.虚假交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4 及295 条 )︰如果任何人意图制造“某事情”以致某香港上市股份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则已可能构成虚假交易。举例来说,“某事情”可以是指“虚售交易”(即就某股份进行不涉及实益拥有权变动的交易)及“对盘交易”(即交易者提出以某个价格购买股份,而该价格与他或她拟售卖有关股份的售出价大致相同)。
2.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8 及299 条)︰如果任何人意图诱使另一人买卖某上市股份,并就该股份订立两宗或多于两宗的交易,借以推高或推低该股份价格,则可能发生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3.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 及298 条)︰ 如任何人披露或散发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有关资料相当可能会诱使他人在香港购买或售卖某股份,则可能发生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
从定义中看到,头两项罪行都需要有实质股份“交易”作为前提, 如“微信女”只用言语“唱高”而不涉及任何交易,则难构成罪行。故较有可能中招的就只剩下第三种罪行 (即“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 ,但仅凭一句“老细, 禾听边个边个讲,呢只嘢会爆升啊,买番几手啦”的说话,按理也很难让人入罪。
但证监会这段时间不断高调打击,今次帜哥事件还要开埋记者招代会,难道有杀手锏,否则不会打没把握的仗吧?当中有何玄机,刁佬下期再分解。
简介:游走在中环黑白之间,自觉是个穿著西装的古惑仔,在波诡云谲的金融市场中,钻研刀不血刃的秘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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