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表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新监管框架 须申领1及7号牌

撰文: 区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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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今天发表立场书,阐明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新监管框架。在香港营运并就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现时可向证监会申请发牌。

立场书强调,证监会只会向能够符合严格监管标准的平台营运者发牌。这些标准与适用于持牌证券经纪商及自动化交易场所的标准相若,但同时纳入了额外规定,以处理与虚拟资产有关的特定风险。

举例来说,证监会将施加发牌条件,规定平台营运者仅可向专业投资者提供其服务,并确保其客户充分认识虚拟资产,以及必须制定严格的纳入准则以筛选可在其平台买卖的虚拟资产。此外,持牌平台将会被纳入证监会监管沙盒,在一段期间内接受密切及严谨的监管。

订立可获批牌照标准

证监会在立场书内指出,获赋权向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的“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批络牌照。在有关监管框架下,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属证监会管辖范围内,并须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牌照。

在合资格平台营运者符合其他发牌规定情况下,证监会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经营虚拟资产交易。

证监会又指出,在此阶段将致力对提供虚拟资产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并对投资者资产有控制权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规管。如平台仅就直接点对点市场提供交易服务,而投资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资产的控制权,当局便不会接纳有关平冶的牌照申请。

若平台为客户进行虚拟资产交易,但本身其无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证监亦不会接纳其牌照申请。

欧达礼:监管机构做好准备解决金融科技风险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监管机构需对创新科技带来的效益持开放态度,但亦应作好准备,解决某些金融科技为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证监会又阐明,在持牌平台上买卖的虚拟资产,将不会受到适用于以传统方式销售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的相同监管制度所规管。此外,如平台仅买卖不属于香港法例下证券定义的虚拟资产或代币,证监会便无权向该平台批给牌照或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