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主权基金去信港交所 “同股不同权”应设“日落条款”
撰文: 郑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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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0388)将次今年引入“同股不同权”的上市架构,之前一直有证券界声音,认为应该设立“日落条款”。挪威主权基金去信港交所,表示如果推出“同股不同权”架构,就要引入额外措施保障投资者,当中应包括“日落条款”。
本地证券界一直希望引入“日落条款”,持该意见的人士包括立法会金融服务界议员张华峰,但最新咨询方案并没有“日落条款”。
有必要提出额外措施 保护少数投资者
全球最大的挪威政府养老基金,资产规模高达1万亿美元(约7.8万亿港元),在主权基金之中甚具份量。截至去年底,基金会在港股投资总额有266亿美元(约2,074.8亿港元)。路透社引述基金致港交所信件称,支持鼓励公司上市的举措,但担心少数股东受到影响。
信件提到:“我们认为保护少数股东的权利,是保障和提升该基金长期经济利益的必然要求。为了维持保护投资者的市场准则,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额外的措施。”
另应加强监管 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基金会表示,这些措施包括限时废除不平等投票权,亦即是“日落条款”,另外应该加强监管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标准。
基金会表示,如果投票涉及加权股票持有者的交易,这些特定事项应严格遵守“一股一票”原则。
张华峰建议设条款 因公司终会建立制度
张华峰曾经建议,“同股不同权”制度可在特定时间设立“日落条款”,例如上市10年后,届时交由全体股东表决是否保留“同股不同权”制度。
张华峰的理据是,公司上市10年后,理应已经建立一套完的内部营运与管理制度,不用再依靠一个或小数创办人。
但张华峰表示,港交所以担心敌不过海外交易所竞争为理由,拒绝引入“日落条款”,而他对这一点有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