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对泰加提出清盘呈请 尚未到期保单将继续生效
撰文: 许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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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加保险(6161)今年初因涉违规及管治缺失,被保险业监管局接管调查。今日(15日)表示,向泰加提出清盘呈请。
保监局表示,已于今年1月7日根据《保险业条例》(第 41 章)第 35(2)(b)条赋予的权力,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的黎嘉恩及甘仲恒,为泰加保险的共同及各别经理(经理),全面接管泰加的所有事务及资产。
今日经理行使《保险业条例》附表7所赋予的权力,对泰加提出清盘呈请,并宣告泰加因其负债而不能继续其业务,以启动香港汽车保险局(MIB)及保险公司(雇员补偿)无力偿债管理局(ECIIB)管理的无偿付能力赔偿基金计划。就《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而言,泰加无能力偿付其债项;根据《保险业条例》,泰加亦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
尚未到期的保单将继续生效
尽管经理已提出呈请将泰加清盘,尚未到期的保单将继续生效,直至相关保单按相关条款终止或到期。同时保单持有人可继续通过现有渠道向泰加提交索赔申请。泰加将按索赔性质交由不同机构负责处理。有效的汽车第三者人身伤害及第三者财物损失索赔申请将交由 MIB 处理;有效的雇员补偿保险索赔申请,将交由ECIIB处理;其他型别的索赔申请将继续由泰加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处理。
如保单持有人提出取消保单,保费退还金额将按照保单条款中提前终止保单计算。但由于法院正在处理对泰加的清盘呈请,受相关法律所限,泰加不能即时安排退款。如泰加最终被法院颁令清盘,该退款将成为泰加的无抵押债权。其时,泰加清盘人会按相关法律程 序,通知相关债权人提交债权证明表,待变现泰加资产后,适时处理分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