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摘|所谓“文化遗产”应归谁保管?当代伦理学大师谈道德难题
【艺文编按】从K-pop MV到博物馆藏品,近年对于他国“偷文化”或是掠夺“文化遗产”的指控不少,那么所谓“文化遗产”究竟如何界定?所属权又应该归谁?本文摘自麦田出版《超越国界的公民思辨》,当代伦理学大师阿皮亚(Kwame Anthony Appiah)从历史、文学、哲学等多重角度切入,就文化财产概念进行详尽分析,挑战解决全球化时代的这一道德难题。为阅读需要,部分撷取内容有些许调整。
名称:超越国界的公民思辨:如何与异温层交流?没捐钱给难民是错的吗?当代伦理学大师谈全球化时代的道德难题
作者: 克瓦米.安东尼.阿皮亚
出版社:麦田
难解的遗产归属
我怀疑“文化遗产”这说法会这么有力,是因为它混淆了“文化”一词的两种主要用法。首先,文化遗产指的是文化器物,比如艺术品、宗教圣物、文献、工艺品、乐器等等。“文化”在这里的意思,是任何人类发挥过创造力来制作,并且赋予了重大意义的东西。而重大意义往往是约定俗成的,无法由个体决定,也很少会放诸四海皆准,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解释文化,就需要对其社会和历史背景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但另一方面,“文化遗产”指的又是一个文化的产物,而一个文化,指的是能够从同一组约定、习俗、惯例中感受到重大意义的同一群人。根据这层意义,器物就是属于某一个特定的群体,这群人继承了许久以前的某个身分,也继承了那些人的遗产。因此,挪威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是整个嘈杂的人类大合唱中的一道歌声,或者像法国人说的一样,是挪威人对文明本身的贡献。
更重要的是,挪威的文化遗产是挪威人的一切造物,而挪威人是一直存在于历史上的一群人;尽管我们其他人可以景仰挪威的遗产,但这份遗产终究属于他们。
但东西属于一个民族到底是什么意思?许多挪威的文化遗产都诞生于现代挪威国家存在之前──这个国家从十四世纪出以来,就一直从属于丹麦或是瑞典(除了一八一四年那动乱的几个月以外),直到一九〇五年才独立为一个现代意义下的国家。如今的奥斯陆国家博物馆里收藏了许多维京时代的精美金器和铁器,但当年打造这些器物的人,并不认为他们是同一个国家的居民,而他们各自的国家更没有从奥斯陆峡湾北行上千英里,直达萨米人牧养驯鹿的冻土。从当时的英雄之歌(saga)中,我们知道他们的身分认同是联系在家族和地方上的。如果有人告诉他们,奥拉夫的金杯或索尔芬之剑将来不会再属于奥拉夫和索尔芬,以及他们的后裔,而是属于某个国家,他们肯定会震惊无比。
希腊人一直向大英博物馆追索额尔金石雕(Elgin Marbles),但雕塑并不是由希腊制作的,而是雅典──当时的希腊还不是一个国家,而雅典是一个拥有数千公民的城邦。奈及利亚(编按:港译尼日利亚)人认为诺克文化(Nok)的雕塑是他们的遗产,声称这些文物属于他们的国家;然而,这个国家的疆界只存在不到一个世纪,而诺克文明的作品却有长达两千年的历史,只是当初创造这些的民族已经不在了,我们也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后裔是谁。我们不知道要求制作诺克雕塑的是国王或平民,也不知道制造者和出资者到底认为他们属于王国、个人、家族还是神灵。不过我们可以肯定,他们绝不是为奈及利亚制作的。
说真的,有很多人们希望列为“文化遗产”来保护的东西,创造者都属于某个早于现代国家体系,如今已经不存在的社会。一个人丧命时,他的身体必定会一同死去。但文化消亡时,原本承载的人未必会跟著灭绝。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诺克人并未留下后裔。但如果说诺克文明终结后,原本的人民有了其他的文化,那这些后裔凭什么有资格声讨那些埋藏在丛林里,被遗忘很久很久的器物呢?假使他们真的有这份资格,大部分也都住在今天的奈及利亚,但这跟奈及利亚这个现代国家又有什么关系
或许生理上的血源根本就不重要;如果支持奈及利亚声讨文化遗产的人发现诺克雕塑的作者都是阉人,他们也绝对不会因此犹豫。他们可以说,诺克雕塑是在奈及利亚的领土上发现的。一般来说,如果发现有价值的东西,而且没有人可以证明自己拥有其所有权时,政府便可以决定该如何处置,这是非常合理的财产权规则。同样合理的是,如果器物具有文化价值,政府就有保存的特殊义务。既然处置权属于奈及利亚政府,它自然会主张是为了奈及利亚人保存这些器物──尽管大多数奈及利亚人不认为自己是诺克文明的继承者,他们也可能认为这些艺术品与其他地方的艺术品同样有意思。但如果器物像诺克雕塑那样具有文化价值,我认为对政府来说更适当的思维,是想像自己受到全人类的委托。尽管奈及利亚政府能合理拥有受托人的地位,但在最深刻的层次上,诺克雕塑其实是属于我们所有人的。当然,“属于”只是隐喻,我要表达的是,诺克雕塑对每个人类都可能很有价值。
一九五四年五月十四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了一次会议,当时通过的《关于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就在前言里表达了这个想法:
确信对任何民族文化财产的损害亦即对全人类文化遗产的损害,因为每一民族对世界文化皆有其贡献……
要将这问题定调为全人类的问题,应该清楚表示重点在于文化财产对人类,而不是对民族的价值。体验和欣赏艺术的不是民族,而是每一个男男女女。一旦理解了这点,就没有理由认为西班牙的博物馆不能,或是不应该保存一只挪威的高脚杯──只要它是在爱尔兰海域的维京沉船上打捞出来,并在都柏林的拍卖会上合法取得的。没错,这只高脚杯是世界文化的一部分。但它总得在某个时间位在某个地方。西班牙人难道没有权利欣赏维京人的工艺品吗?毕竟,挪威已经拥有了大量的维京器物。根据“文化遗产”的逻辑,这些器物全都应该送回挪威(或者至少应该送回斯堪地那维亚),因为这些是他们的文化遗产。
自从《一九五四年海牙公约》以来,我们已经用各种方式逐渐走上这条路。一九七〇年在巴黎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公约》。该公约规定:“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掌握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真正理解其价值。”因此,“各国必须日益认识到其尊重本国及其他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的道义责任”。该公约还进一步规定,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包括“国民的个人或集体天才所创造”和“在国家领土内发现的文化财产”。据此,公约强调了“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和转让文化财产”的重要性。这让不少国家都宣称其国内的所有古董都是国家财产,不得自由出口。比如义大利,个别公民虽然可以自由持有“文化财产”,却不能将其送到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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