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葵青游行】示威者执催泪弹头、橡胶子弹壳 挂荃湾连侬墙栏杆

撰文: 邵沛琳 郭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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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于示威区检获多枚催泪弹头、橡胶子弹壳,并用索胶带串成挂件,并挂在港铁荃湾站对开天桥位置。(郭倩雯摄)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
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
(1)任何人除非 ——
(a)持有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或
(b)(由2000年第14号第10条废除)
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4条:
(1)任何人如经证明实质管有 ——
(a)任何容载枪械或弹药或同时容载枪械和弹药的东西;
(b)任何容载枪械或弹药或同时容载枪械和弹药的行李、公文包、盒、箱、柜、抽屉、保险箱、夹万或其他同类容器的锁匙,
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为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管有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
(2)任何人经证明或推定为管有任何枪械或弹药或管有任何枪械和弹药,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其为已知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性质。
(3)本条规定的推定,不得藉证明被告人从未实质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从未实质管有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