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集会】网民拟万人接机集会展示催泪弹壳 律师剖析法律风险
《逃犯条例》修订争议示威集会在香港各区遍地开花,催泪弹亦遍地开花。日前七区集会触发警民冲突,警一日内共施放800枚催泪弹。大埔有居民将106枚区内检获的催泪弹头串起,展示于冲突现场上方行人天桥,并表示会在机场集会中展出。律师表示《火器及弹药条例》清楚列明任何人除非持有牌照,否则不得管有枪械或弹药,同时机场非私人、住户或办公室,难以“装饰用品”为由解释,而且管有容载枪械或弹药容器锁匙,亦有可能堕入法网。
大埔太和路行人天桥清晨出现11串催泪弹头(tear gas submunitions),下方放置一张纸皮,纸皮以英文写上时、地、物品,指出装置串连的是106枚已使用的催泪子弹(Tear Gas Used Bullets),乃于8月5日在上址检获,共重2285克,又列明由一名19年大埔居民及一名6年大埔学生制作。
在网上讨论区“连登”,有网民表示已得制作者许可,明天(9日)会将此装置运送到机场展出。网民发起明(9日)起三日于机场集会,部分人号召搜集警方武器弹壳、弹壳作展览,控诉警方使用过度武力。
管有和展览催泪弹头是否违法?律师会前会长熊运信形容“法例好清楚”,所持的是否弹药,管有人是否持有牌照是关键。管有人需要证明自己持有牌照。
根据《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列明,任何人除非持有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任何人违反此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14年。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13条
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
(1)任何人除非 ——
(a)持有枪械或弹药的管有权牌照或经营人牌照;或
(b)(由2000年第14号第10条废除)
否则不得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
有网民提出,相关条例第2条释义中有关“弹药”的定义,称可排除“已使用的或空的炮弹壳或枪弹壳”。熊律师指出,有关法例条文所指的是:“只用作私人、住户或办公室装饰用品”的“射弹、子弹或投射物、已使用的或空的炮弹壳或枪弹壳(下略)”。他解释,机场并非私人、住户或办公室。他认为,是否持牌照是关键。
就有艺术家利用催泪弹壳制作艺术展览,熊律师认为艺术是一个整体,“系已经造好咗(的展品)”,但如果有人在运送催泪弹去制作艺术品或“只用作私人、住户或办公室装饰用品”期间被捕,制作装饰只能作为求情理由。他多年前曾处理一宗无牌管有枪械或弹药案,该名女士用子弹壳制作颈链,最终认罪,但求情指没有“unlawful practice(犯罪行为)”,无需入狱。熊律师特别指出在控方举证过程中,或利用《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4条,任何人如经证明实质管有任何容载枪械或弹药或同时容载枪械和弹药的东西,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为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管有该等枪械和弹药。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4条
(1)任何人如经证明实质管有 ——
(a)任何容载枪械或弹药或同时容载枪械和弹药的东西;
(b)任何容载枪械或弹药或同时容载枪械和弹药的行李、公文包、盒、箱、柜、抽屉、保险箱、夹万或其他同类容器的锁匙,
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为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管有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
(2)任何人经证明或推定为管有任何枪械或弹药或管有任何枪械和弹药,则在相反证明成立前,须推定其为已知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性质。
(3)本条规定的推定,不得藉证明被告人从未实质管有该等枪械或弹药或从未实质管有该等枪械和弹药(视属何情况而定)而推翻。
他解释,如果被捕人经证明管有容载催泪弹头的容器(或锁匙),即使声称不知内里盛载的是弹药,亦有可能堕入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