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取用电脑】失百搭罪告私人地方偷拍 研控破坏社会安宁
协和小学老师“不诚实取用电脑”案,政府终极败诉,判决影响于私人地方偷拍个案的检控,或面临“无罪可告”的局面。据了解,警方正研究可否使用《公安条例》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中“破坏社会安宁”起诉于私人地方偷拍的人士偷拍者,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可行,因偷拍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实际伤害,他认为要打击偷拍行为,律政司要考虑修例。
Uber 偷拍案 司机被控“有违公德”罪
过往发生的偷拍裙底案件,警方常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起诉,惟自协和女教师以手机偷拍并泄露试题案后,警方便以其他罪名取代。以去年9月发生的Uber司机在七人车装设针孔摄录器,偷拍裙底一案为例,最初警方以该司机涉嫌“不诚实取用电脑”、“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及“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将司机拘捕。警方最后改以“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控告司机,今年3月7日法庭就案件聆讯,司机承认非法载客取酬及“有违公德”两罪。
警疑研以“破坏社会安宁”罪起诉偷拍者
于公众地方偷拍,警方可考虑以“游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破坏公众体统”罪行起诉偷拍者,惟私人地方偷拍仍未有法例可沿用。例如上年8月一名休班惩教助理,在私人游艇上以特制手表偷拍他人更换泳衣,该以何罪起诉偷拍者?
消息指,警方正循不同的方案研究可行的法例,如正研究可否使用《公安条例》第17B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中“破坏社会安宁”起诉于私人地方偷拍的人士。
根据《公安条例》第17B条2项,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言词,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当中的“公众地方”是指公众人士或任何一类公众人士,不论是凭付费或其他方式,于当其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
何谓破坏社会安宁?指任何人的行为如对他人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或对某人的财产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而当事人在场,便属破坏社会安宁。
以“破坏社会安宁”罪起诉偷拍者不可行
有法律界人士称,“破坏社会安宁”罪不适用于偷拍上,因偷拍行为并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实际伤害,亦不会对财产构成实际伤害,因此他认为将“破坏社会安宁”罪用于起诉偷拍者并不可行。该法律界人士表示,“现在法律冇一条例可以cover偷拍”,要打击偷拍行为,律政司要考虑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