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处与警方全港反黑工 四日拘18人 其中1女逾期逗留

撰文: 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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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一连四日(14至17日)在全港多区展开代号“促进”、“汇力”和“曙光”行动,打击非法劳工;联同警方执行的“冠军”和“风沙”行动,共拘捕17名怀疑非法劳工及一名逾期逗留人士。

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搜查29个目标地点,包括地盘、装修中单位、住宅大厦及餐厅,共拘捕3男14女(27至52岁)怀疑非法劳工,当中2名女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警方“冠军”行动,则于旺角区搜查21个目标地点,拘捕一名25岁逾期逗留的女子。

入境处与警方在全港反黑工,一连四日(14至17日)拘17名怀疑非法劳工及1名逾期逗留女子。(入境处提供)

入境处发言人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万元及监禁2年;协助及教唆他人违反逗留条件者同罪。

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绝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3年。

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同样是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雇主若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而该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罚由原来的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大幅提高至罚款50万元和监禁10年。有关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合伙人等,亦可能需负上刑事责任。高等法院曾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