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护发.判辞解读】男女之分定不同标准 是否一定涉歧视?
以一把长发作招牌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因在示威中作违法行为,2014年被判囚4周,一把长发被剪,令他决心就惩教署对男女犯人头发长度规限不一提出司法覆核,他原审时胜诉,上诉庭却裁署方制度合理。
原审法官基于头发长度限制是以男女不同而设定,认为这属性别歧视,有违《基本法》。上诉庭却详解歧视意思,更指不能单凭男女标准不同,便当成歧视,更列举多个例,如运动比赛分男女子组比赛,难道这也是歧视?
歧视可分直接及间接
上诉庭的判词指出,歧视是一个很大的题目,就性别歧视而言可分: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直接歧视:意指在可比较的情况下,在男女两个性别中,其中一个性别所受到的待遇较佳,另一个性别的待遇明显较差,这便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同样在可比较的情况,性别角色并不明显的情况下,其中一个性别,较另一个性别有较大优势,便构成间接歧视。
不能把单一项规定独立处理
对于梁争辩就留长短头发问题上,女犯有选择,男犯就没有,林官认为头发长度这规限,不能抽离单独处理,必须就男女犯人在仪容的规限一并考虑,若男女犯人士都受著同样的规限,梁的处境就未有被削弱了。
至于有关限制是否有违《基本法》,林官认为惩教署长在制定这限制时,是从考虑维持男犯人的纪律出法,两者是有合理的关连,而管理监狱是惩教署署长的专长,法庭并无足够的专业性要求作出改革。
在囚人士须受到规限
高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则认为,无论男女囚犯,他们都因为被囚禁,其人身自由须受到一定限制,而根据社会标准制定,普遍认为男性多留短发,女性普遍认为长及短发均可接受,惩教署署长以此定立标准,并在男女囚犯在仪容限制上设不同限制,并不构成直接歧视。
女犯人也不能化妆
至于这制度有否把男女定型,法官认为这争辩应属间接歧视,非直接歧视。但若以整体制度而言,男女犯人的仪容均受限制,男的不能选择长发,女的也不能在狱中化妆,两者仪容均受不同程度限制,而在本案的情况下,也宜用较宏观的角度,以整体制度作考量,故认为无论直接或间接歧视,在本案中都派不上用场。
案件编号:CACV3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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