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夫妇诽谤中学生案 终院指上诉庭直接裁陈胜诉不当 需重审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与妻子许步明,被指在2011年向女儿就读的汉基国际学校管理层及家长发电邮,指校董的子女考试“出猫”获包庇。原审裁定陈茂波夫妇诽谤罪成,需赔偿23万元,但去年上诉庭裁陈氏夫妇胜诉,推翻原审裁决,直接裁定胜诉。校董不满续上诉到终院。终院今(10日)颁判词,裁定校董上诉得直,撤销上诉庭早前裁决,本案需要就“言论是否恶意”这个议题重审。陈茂波今早在出席活动时未有就裁决作回应。
原告汉基国际学校校董卢光汉、其子女卢冠中及卢亮臻,被告陈茂波及其妻许步明。
校内谣传校董儿子作弊
案件源起自2011年,原告卢光汉的儿子卢冠中在学期间出任领袖生,成绩超卓,但他及其孖生妹妹卢亮臻,却遭数名女同学指控在测验中作弊。陈茂波妻子许步明从女儿口中得悉谣言,与其他家长联络后,以“领袖生作弊”为题,与陈茂波联署发电邮予家教会前主席夫妇,指听闻有人涉嫌作弊,又指卢氏兄妹因为父亲是校董,故免予受罚,要求家教会将事向校方反映。
校方经调查后认为指控不成立,但陈茂波夫妇之后又仍再发电邮予校方及家长,批评校方没有处理谣言,又与校方开会时拟备作弊事件摘要。卢冠中当时有申请升读哈佛大学,但哈大也收到匿名投诉电邮,指卢冠中被指控作弊,他最后亦未获取录。卢家曾作调查,未能查出匿名电邮来源,惟认为陈氏夫妇所发邮涉诽谤,因而入禀控告。陈在原审时被陪审团裁定败诉,须赔偿23万,但上诉得直,推翻原有判决。卢家遂提出终极上诉。
原告上诉时指陈氏夫妇言论属恶意
代表原告的英国御用大律师上诉时指,被告依赖受约制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作辩护理由,但若有关言论涉及恶意,特权即告无效,要判断被告是否恶意作出言论,可视乎被告是否知道言论中陈述的真伪,及被告作出言论的动机。
律师续认为陈茂波夫妇没有查证真伪,便发布相关言论,再者,当时被指怀疑曾作弊的卢冠中,经过校方调查后已证明清白,但陈氏夫妇选择不相信调查,仍继续认为作弊谣言与校誉有关,认为二人行为属鲁莽及恶意。
是否有恶意须考虑两大原素
判词指出,诽谤中的“恶意”一字有可能令人混乱,不应在陪审团面前提出,而在判断一个人的言论有否“恶意”以致不能引用“受制约特权”来抗辩时,必须考虑两大问题:
1.甚么情况会被特权保护(由法官处理的法律问题);
2. 被告发布信息的目的(由陪审团处理的事实裁断问题)。
原审法官引导时有重大瑕疪
终院法官认为,原审法官给陪审团的引导有重大瑕疵,例如法官在陪审团裁决陈茂波夫妇的言论是否“恶意”后,才处理“受制约特权”的法律问题,顺序出错。
另外,原审法官错误解释“恶意”为利用作不当目的,以及非真诚相信有关言论,但其实只有前者才是正确解释,法官亦没有向陪审团解释原告需负上多少举证责任。
是否有“恶意”仍具争议
陈茂波败诉后上诉,上诉庭当时认为不需要重审,并指除非能证明陈茂波有意对言论的真伪视而不见,或抱持极不合理的偏见,否则若他只是鲁莽、妄顾言论真伪,并不足以构成“恶意”的定义。
终院认为上诉庭的裁决出错,因为上诉庭所援引的证据,其实也可以用来支持原告的立场,因此撤销上诉庭早前的裁决,将本案中关于“恶意”的争议发还重审,至于有关诽谤含意和“受制约特权”的裁决,则维持原审结论。
双方各自承担律师费
讼费方面,终院认为与讼双方在“恶意”的争议上各有责任,因此不会就原审、上诉庭聆讯和今次的终院聆讯下讼费命令,陈茂波夫妇和原告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但陈在上诉时成功引用“受制约特权”为4段诽谤对话作抗辩,该部份的讼费需由原告赔偿。
案件编号:FACV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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