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被虐杀案.拆局】女童临临枉死 只因防止虐儿制度落后?
5岁小女孩临临涉被虐打致死,其生父及继母被落案控告谋杀。一个精灵可爱的小女孩疑遭虐杀,固然令全港市民心碎,但同样令人深思整个虐儿通报机制不彰的问题。正如立法会议员张超雄所言,香港目前没有强制通报虐儿事件的机制,也欠缺方法主动识别高危的家庭,在制度上存在相当的缺失。
但如果细心分析整件事,与其说是制度有不足,更令人无言的,是校方和社署之间以冠冕堂皇的制度、程序互相推搪,却无视一个最根本的问题:人命关天、救人如救火。在这一方面,今时今日的香港,似乎比80年代的时候还要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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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虐童个案 “郭亚女事件”成经典案例
提到虐童案件,相信不少老一辈港人都会联想起“郭亚女事件”。1986年,6岁女童郭亚女疑被患有精神病的母亲,长期幽禁在葵涌葵兴邨的住所。其实社署自前一年11月已有跟进个案,但社工曾5次尝试入屋了解被拒。经传媒广泛报道后,当时任社署署长的陈方安生在5月8日,决定引用《保护妇孺条例》,由警方和消防破门入屋救走女童。
当时舆论主要指向社署,认为陈方安生的决定拆散别人家庭,而郭亚女当时未必有即时危险,不一定要使用这种武力手段。不过时任港督尤德爵士赞扬陈方安生果断,陈方安生往后亦继续升官,官至布政司以至回归后的政务司司长。郭亚女事件在当时争议虽大,但无可否认的客观结果,就是救出了一名可能受到人身伤害的儿童,陈方安生直至退休后,仍然觉得这是她为官数十年,最为深刻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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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为何保护不了临临?
“郭亚女事件”事件过后,政府因应社会变迁对《保护妇孺条例》加以修订,成为现时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而根据现行的《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下称《保护条例》),赋予当局在必要时将儿童带走看管,保护其人身安全。这就意味,即使香港未有强制通报虐儿事件的机制,也欠缺主动识别高危家庭的方法,但假如有关当局能及早意识到5岁小女孩临临正面对危险,有一个敢于承担的官员拍板行使《保护条例》,本来有机会阻止今次惨剧的发生。
而更加讽刺的是,近年其中一次使用《保护条例》的案例,竟发生在“占中”期间。2014年底,一名14岁少女因在金钟“连侬墙”用粉笔画花,被警方以刑毁罪拘捕。其后,警方更以女童父亲无力照顾女儿为由,引用《保护条例》,向法庭申请儿童保护令,将少女移送至儿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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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斗耍太极推手 可知人命关天?
固然,当时警方的行动被指具有政治目的。而《保护条例》赋权范围到底是否应该包括警方单方面执法,也是另一重争议。但此事件已充分显示,其实《保护条例》已赋予足够法理依据让政府介入家庭事件,只是从客观的现实上看,当局未有引用此尚方宝剑救走临临,而是引发出一件政治风波。
其实任何制度,永远也会有改善的空间,需要随时代的变化而作修订。例如今次惨剧凸显虐儿通报机制有大量灰色地带,到底单单打个电话通报,还是要白纸黑字才算“正式转介”?未来是否要引入强制通报?知情不报是否要加上罚则?通报程序是否应该再简化?这些都是日后要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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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介”机制惹争议 却非惨剧真正关键
但至关重要的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机构、一间关顾学生的学校,无论任何时候都应该以学童的安危为优先,甚至在危急关头使用一些“非常手段”救人,正如当时陈方安生就引用《保护妇孺条例》,联同警务处、消防处等部门,采取武力手段救出郭亚女。这类决定事后可能引起争议,涉事官员可能受到社会的批评,但却可以换来一名儿童的人身安全。
今次校方和社署却刚好相反。校方表示去年11月发现男童有可疑伤势后,已通知驻校社工跟进,并将事件“转介”予“相关政府部门”;社署却表示当时学校没有正式“转介”事件。而校方见社署没有跟进,自己也没有跟进下去。由此至终,自发现问题到搞出人命后,涉事各方都把受虐儿童当成“人球”踢去踢去,尽用一些冷冰冰的制度、条文、程序,尝试“做完份内事”并“证明自己没有做错”。这些受薪服务儿童的人,有否想过自己在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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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有否用心珍惜儿童 还是当作做完就收工的“个案”?
今日的制度和法规纵然有很多改进空间,但三十多年前的制度,理论上也不会及得上现今“先进”,却成功救出孩子;今次却是明明有证据显示有儿童疑遭虐打,但在学校、社署忘于“推庄”之下,拯救不了无辜的生命。
其实这也牵涉一个很深层次的问题。果断、高效使用公权限制市民的某些权利,例如当年陈方安生“拆散”郭家,一定会惹来批评,而且一旦操作不当很易形成滥权。但制度只执著于规章、程序,变得官僚,执行上来就会忽略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导致白白错过救人的时机,引致悲剧。眼见一宗惨剧明明有机会避免,却迎来如此悲哀的结局,政府和学校实在需要反思,到底自己当儿童是有血有肉、需要保护的人,还是做完“既定程序”就可以拍拍屁股收工的“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