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遗产案 建议设两架构作监管 高院开庭处理方案细节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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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华懋集团龚如心留下千亿遗产,高等法院去年处理遗产管理方案,律政司司长建议设立遗产监管机构和遗产受托人两层架构。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继续处理方案的条款,遗产管理人建议在华懋集团相关公司的董事局,应有两名受托人的理事为董事,以掌握公司的资讯。

法官听取陈词后裁定,在新信托基金成立时,华懋集团相关公司的董事局,有两名成员代表遗产受托人,但该成员不一定为受托人的理事,可以派出代表,其后可因应情况作作出变更。法官将于日后颁发判辞,解释理据。

受托人负责运作 监管机构作监督

由于法庭早前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未能满足财政稳健的条件,不符出任遗产受托人的资格,遗产管理方案由律政司司长及遗产管理人合力制定。律政司司长早前建议,设立遗产监管机构和遗产受托人两层架构,前者负责监督后者的运作;遗产监管机构有不少于3名但不多于6名的成员,遗产受托人将有9名理事会成员。

龚如心遗产案﹕今在高等法院处理细节。(资料图片)

管理人提议受托人应有华懋董事局的代表

代表遗产管理人的律师陈词称,龚如心的遗嘱列明,希望壮大华懋集团,因此认为华懋集团的相关公司董事局,应有两名受托人的理事,并解释现时方案中,受托人和华懋之间欠联系。

律师续指,理事加入董事局后,可以及时知悉公司的商业决定,若有错误的投资决定,可以及时处理。律政司司长一方认为,这做法是参与华懋的日常运作。遗产管理人不同意,又指若受托人只是派代表入董事局,可能会出现沟通出错或延误的问题。

律政司指方案是订立原则

律政司司一方则认为董事局不需加入受托人的理事,指方案是订立原则,又认为即使董事局不加入理事,受托人仍可履行其责任。

案件编号:HCMP 85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