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禁令.判辞解读|国安法已具阻吓性 民事禁令实质用途成疑
政府申请禁制传播《愿荣光归香港》意图煽动分裂国家等非法用途,今(28日)午被高等法院拒绝。高院法官陈建强在判辞称,虽然禁令会带来“寒蝉效应”,但若是关乎到国家安全的利益,是应该批出禁制令。然而国安法等在港实施后已具有阻吓性,其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若认为禁令可令网络平台将歌曲下架亦是误解,在这情况下,他看不出这民事禁令的实际用途,因此驳回律政司的申请。
法官陈健强又强调,本禁令的性质特殊,适用于所有身处香港的人,法庭在处理这类“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的禁令时,必须“加倍谨慎(take with circumspection)”。
律政司同意法庭须考虑是否便利执法
法官在判辞披露,行政长官于2023年7月11日,根据国安法第47条发出证明书,证实入禀状所列的4类行为涉及国家安全,有关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不过律政司亦同意,是否批出禁令应交由法庭决定,考虑因素则是禁令是否有用及便利执法。
国安法的刑事执法有效
法官续指,本港现行的刑事法例全面且稳健,包括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及国歌法,配合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及警方国安处执法,毫无疑问,香港自国安法实施后经已复常,可见现行刑事法例的有效性,特别是国安法。
国安法最高刑罚远超禁令的法律后果
法官又指,违国安法者最高可判囚终身,受禁行为若遭刑事检控,其刑罚必然远超禁令可预期的法律后果,不信纳禁令会对刑事法例有何作用。
顽固罪犯不会被禁令阻吓
法官质疑,顽固罪犯不会因为禁令而被阻吓,亦同意“法庭之友”代表所言,教育可能是更有效纠正公众对歌曲用途的误解,既然相关法例及定罪案件经已存在,相信铤而走险的人也会三思。
有国安法后社会状况已不同
律政司早前指,法庭于2019年批出针对机场及港铁的禁制令,有效防止非法行为,可见民事禁令有其作用。但法官指出,当时香港处于动荡时刻,现在香港已有《港区国安法》,社会现况已经大为不同。
认为禁令能使网络平台下架是误解
至于“明知而授权、批准他人参与相关行为”者,法官认为有机会构成刑事罪行,惟禁令并非针对歌曲内容,而是歌曲的非法用途,律政司称禁令能使网络平台将歌曲下架,是有误解。再者,网络平台若有怀疑,必定会咨询法律意见,难以明白为何禁令会加强阻吓性。
保障公众免一罪两审是法例要求
法官又认为,执行禁令时会与相关刑事法例互有冲突,而且违反禁令者有可能面临刑事及民事检控,虽然律政司称法庭可行使酌情权终止聆讯,但保障公众免受“一罪两审”是法例要求。
防范危害国安行为法庭可作裁断
此外,律政司曾指法庭在国安事宜上应该跟从行政机关。惟法官认为此说法“过于笼统(too sweeping)”,虽则法庭同意4类受禁行为是否涉及国安风险,应该交由掌握机密情报的行政机关判断,但禁令目的是要防范及禁止危害国安行为,这点法庭也可作出裁断。
禁令可带来寒蝉效应
针对言论自由方面,法官同意“法庭之友”代表所指,禁令可带来“寒蝉效应”,原本不被禁令针对的无辜人士,或会担心违法而避免做出合法及受宪法保障的行为,这亦是记协提出的忧虑。
若基于国家安全应批出禁令
法官信纳,禁令目的非要制造“寒蝉效应”,惟禁令不是容易理解,曾有报道错误指出歌曲会被禁止,或会有人未能花时间准确理解禁令范围。然而,法官认为即使禁令会产生“寒蝉效应”,若是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便应批出禁制令,只是法庭在本案中看不到禁令的用途,才会驳回申请。
案件编号:HCA8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