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去年销毁亿份文件 泛民议员推私人草案救档案 惟恐难闯关

撰文: 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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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议员莫乃光、陈淑庄及郭荣铿,上周四(2日)联合向律政司提交《公共档案条例草案》,希望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设立档案法,并去信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要求加入议程讨论。
郭荣铿表示,能否成功推动立法要视乎凝聚到多少政治压力,直言“很容易就会卡关”,周一(8日)专业议政与候任特首林郑月娥会面时,会争取林郑支持草案。

郭荣铿(左起)、莫乃光、陈淑庄上周四(2日)联合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提交《公共档案条例草案》,希望为档案法立法。(莫乃光facebook)

香港多年来没有《档案法》规管政府保存及销毁公共档案,民间组织及民主派多年来促请立法惟未竟全功。单是2016年,政府批准销毁的档案数目高达1亿多份,文件叠起来的高度相当于134橦IFC(国际金融中心)。有泛民议员认为不能再等,另辟途径为《档案法》立法闯关。

立法会议员莫乃光、陈淑庄及郭荣铿在5月初提交《公共档案条例草案》,一共有7点建议,包括成立具法定地位的“政府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局”,以负责确保香港重要公共档案的保存、管理、公开及公众查阅事宜符合国际专业标准,设立“政府档案专员”和组成“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委员会”。另外,透过电脑或电子装置产生的公务电子档案同样要在规管的范围中,对未经授权移走及销毁、故意损坏档案及不合理地拒绝查阅档案的申请等行为,应予以法律制裁。

郭荣铿:周一见面昐争取林郑支持

然而,要通过私人条例草案困难重重。回归以后,《基本法》74条限制立法会议员提出的法律草案,不得涉及公共开支、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如果涉及政府政策,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三名议员提出的档案法草案,包括增设具法定机构等建议,明显关乎公共开支或政府运作,因此要争取到特首的书面同意,才有望“闯关”到立法会讨论及表决,还需要经分组点票通过。

郭荣铿接受《香港01》访问,承认立法之路困难重重,草案能否闯关要视乎能凝聚多少政治压力,向政府施压,直言“很容易就会卡关”。他指出,候任特首林郑月娥在竞选时承诺,如成功当选,会在法律改革委员会完成《档案法》咨询及提交报告后积极跟进。他计划在周一(8日)专业议政与林郑会面时,争取林郑支持其私人草案。

郭荣铿承认,草案能否通过视乎现时有多少政治压力,直言是“很容易就会卡关”。(资料图片)

莫乃光:实在不能再等 要还原真相

有份发起草案的莫乃光指,近年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大事,包括铅水事件、横洲发展、西九故宫博物馆等,不少重要会议却没有纪录,质疑涉事档案有否被妥善保存。他批评,法律改革委员会在2013年成立小组委员会,检讨目前香港的档案管理情况,至今全无进展,政府依然可以随意销毁和封闭政府机构的档案,剥削公众知情权,直言“实在不能再等”,认为有关草案可改善市民对政府运作的监察,以还原真相。

莫乃光指,近年来涉及重大公众利益的大事,不少重要会议没有纪录,质疑涉事档案有否被妥善保存。(资料图片)

2016毁文件高度相等于134栋IFC

莫乃光早前亦在立法会审议财政预算案时,追问政府近年批准销毁的档案数目。行政署提供的资料显示,政府过去4年每年平均有约9千万份档案获准销毁。其中在2016年,获准销毁的档案数目高达1亿多份,如把有关文件堆叠起来,高度有约5.6万米,相当于134栋IFC(国际金融中心二期)的高度,大部分批准销毁的档案包括抵港及离境申报表、有关出入境事务的个案档案、评税及报税表,以及资讯系统编制的各类日常报告。

年份 批准销毁的档案
  数目 ('000) 直线高度(米)
2013 60 945 43 745
2014 92 197 89 277
2015 104 900 61 418
2016 102 784 56 633

 

另外,同样有份发起草案的公民党陈淑庄亦追问政府《档案法》的立法时间表。行政署长蔡洁如表示,法改会自2013年起至今就《档案法》开会36次,但仍需研究不同司法管辖区之中的《档案法》如何运作、如何应用于香港等问题,政府现阶段仍未有完成研究的时间表,但透露会在稍后进行公众咨询。

泛民议员提出《公共档案条例草案》七大重点:
(一)清晰定义何谓公共档案,涵盖政府及其他受政府资助之机构
(二)成立具法定地位的档案管理局,负责确保香港的重要公共档案的保存、管理、公开及公众查阅事宜符合国际专业标准,以提高行政效率,提升管治质素,保存历史真相
(三)政府透过电脑或电子装置产生的公务电子档案同受规管
(四)领导档案管理局的政府档案专员需经公开聘请,并赋予独立工作的权力
(五)委任具代表性的专业人士组成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委员会作为制衡,确保档案管理局及专员工作透明公开、表现达标,并有权力阻止销毁关乎公众利益、具争议事件的档案
(六)未经授权移走及销毁、故意损坏档案及不合理地拒绝查阅档案的申请等行为施以法律制裁
(七)草案将保障公众查阅公共档案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