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两男指控方未能证何时到达现场提上诉 官押后裁决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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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在2019年11月理大冲突期间被捕,并被裁定暴动罪成的男子,认为控方未有证据证明他们何时到达现场,认为裁决不称提出上诉,案件今(14日)在上诉庭审理。代表上诉人的律师指出,警方作出驱散后约7至8分钟才作出拘捕,争议被告或有可能是那时才到达现场,上诉庭的法官认为,这或证明被告在此期间仍未有离开,指这论点更对上诉人更不利。法官称会在6个月内作书面裁决。

两名被告为陈子谦和黄适哲,被裁定于 20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书院外参与暴动,遭判囚38个月。

2019年11月理大冲突期间,港九多区均有激烈冲突。(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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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指现场情况或有瞬间变化

代表上诉人的律师今陈词时指,未有证据显示两名被告何时进入涉案地点,因此亦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到达时,是否正发生暴动,或是在警方进行驱散,在7、8分钟后才于加士居道西行线见到被告黄适哲,其后将黄制服。律师强调该7、8分钟属重要,因现场情况瞬间变化。

官指被告亦未有解释为何没有离开

法官彭宝质疑,该7、8分钟会否对被告更为不利,因他未有离开现场?彭官又指,若被告是在暴动后,才携有装备到达现场,想必有其原因,例如到现场拍摄,但案中亦没有证据作解释。彭官质疑,在此情况下为何不可根据控方的证据作唯一推论,即被告是在暴动时已在现场停留。法官彭伟昌亦指,案中没有证据解释为何被告不离开。

律师坚称被告到达时暴动已完结

上诉人的律师承认,案中没有证据解释为何被告在现场。至于被告身上的装备,因当时油尖旺区有很多集结事件,很多人亦有带眼罩等,强调若被告进入涉案现场时,本案的暴动已完结,不构成暴动罪成。

案件编号:CACC2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