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邹幸彤及2常委拒提供资料 违反国安法细则罪成 判囚4.5月

撰文: 刘安琪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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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及另两名常委,因未有遵从《国安法实施细则》,未有根据通知规定,向警方提供资料,早前被裁定罪成,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龙法院判刑,裁判官罗德泉称,维护国安是至关重要,被告拒交资料影响警方调查,被告又曾高调召开记者会表明立场,认为即时监禁无可避免,以达致阻吓作用,又认为案中并无任何减刑理由,判3人各入狱4.5个月。罗官准3人保释等候上诉,邹因涉其他案件故仍需还柙。

两名被告早前已认罪判囚

3名经审讯被裁定罪成的被告:邹幸彤(36岁,律师),她亦是支联会副主席;邓岳君(53岁,无业)及徐汉光(72岁,退休人士),两人均为支联会常委。3人均被裁定违反《国安法实施细则》,指他们在2021年9月8日,作为支联会干事或管理者或协助管理的人士,获根据条例送达通知,但没有遵从该通知的规定。

案件另有两名被告:梁锦威(36岁,区议员) 、陈多伟(57岁,司机),两人早前已承认控罪,被判囚3个月。

邹求情重提案件涉政治

邹没有律师代表,她自行作求情时,提及天安门事件及中国的人权状况,罗官即提醒她法庭非政治平台,但邹回应说,是次检控本身就涉及政治,硬要把政治与法律分开,是无视现实,令本来就荒谬的审讯更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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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被告无意图提供任何资料

罗官早前在裁决时称,发给众被告的通知书属合法文件,各被告人有责任对该通知书作出回应,但他们均毫无意图提交任何资料,亦从没有提供任何资料,故裁定各被告人罪名成立。

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

3名被告审时曾争议支联会是否为“外国代理人”,罗官上周裁决时指出,“外国代理人”在香港是一个全新既概念,又强调组织作为外国代理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亦没有注册机制,但以支联会的背景和政治目标,以及其过去多年与本地和海外人士的关系等,认为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属外国代理人,发出通知书要求资料亦属合法。

警方只要求会计记录及报税单等资料

罗官又指,警方要求支联会交出的资料包括会计记录、纳税申报单,及载有员工个人强积金的文件等,邹曾在庭上提及部份资料,可见搜索该些资料并非如此困难,惟3名被告并无意图要作出回应。

案件编号: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