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议会选举落败者 认未按时交选举申报 官信法律意识弱判社服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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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曾参与2019年区议会选举并落败的候选人胡健南及王鉴贤,涉嫌未按法例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遭廉政公署起诉。两人早前承认控罪,案件今(22日)在东区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勤接纳王“思想简单”,与胡因“法律意识薄弱”才会犯案,两人皆有悔意,判他们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两名被告:胡健南,44岁,公司秘书;及王鉴贤,38岁,健身教练;各承认一项没有按照《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8(1)条。

两名被告。(详看下图)

王低估法律后果才犯案

裁判官林子勤引述求情指,被告王鉴贤是因“思想简单”,低估法律后果才会犯案,社会服务令报告显示他已感深切懊悔。被告胡健南的报告则指其在事件中“上了一课”,同样是因法律意识薄弱犯案。林官最后接纳二人有悔意,并得到家人支持,终判处他们160小时社会服务令。

两人未于限期内交选举申报书

案情指,胡健南及王鉴贤于2019年10月16日递交区议会选举提名表格,两人其后接获候选人资料册,当中有提醒他们须于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选举事务处于上述法定限期内未收到二人的选举申报书,遂于2020年1月中将事宜转介廉署,廉署随即展开调查。

两人分别于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请命令,以延后提交选举申报书。法院分别于2022年8月及9月拒绝向二人批出申请。

胡以为申请选举资助才要交申报书

案情续指,两人在警诫下均承认没有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举申报书。胡健南声称他以为提交选举申报书的目的是为申请选举资助,由于他未能取得足够票数以申请选举资助,因而没有提交选举申报书。王鉴贤则声称不知道有关规定,并把所有选举工程事宜交由选举代理人胡健南处理。

案件编号:ESCC222、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