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公署拘捕52岁女 因工作结怨学校附近贴起底街招

撰文: 黄煦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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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今日(10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2岁中国籍女子,涉嫌未经他人许可披露其个人资料。据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曾在一间学校共事,其后因工作结怨,有人两度在该学校周边张贴街招,披露事主的个人资料,并作出针对事主的负面评论。现时被捕人士获准保释,私隐专员公署会继续调查案件。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今日(10日)在新界区拘捕一名52岁中国籍女子,涉嫌未经他人许可披露其个人资料。(资料图片)

私隐专员公署拘捕一名52岁中国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个人资料,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64(3A)条的规定。

根据事件调查显示,事主与被捕人士在2019年至2021年间曾在一间学校共事,其后因工作结怨。于2022年7月, 有人两次在该学校周边张贴街招,当中披露了事主的香港身份证副本,并作出针对事主的负面评论。 案中被披露的个人资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及照片。私隐专员公署表示,被捕人士获准保释,将继续调查案件。

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披露者即属犯罪。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此外,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