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隐专员公署控26岁男子 涉于社交媒体公开前女友相片、电话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宣布,今日(17日)落案起诉一名26岁中国籍男子,涉于四个不同社交媒体平台上披露前女友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及职业,导致不少陌生人之后联络女事主“意图交友”。私隐专员公署于6月22日拘捕被告。
被告涉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4(3A)条“在未获同意下披露个人资料”共7项罪行。案件将于下周四(25日)下午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正在保释。
今次案件是自《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于2021年10月生效以来,私隐专员公署第二宗就“起底”罪行作出起诉的个案。
案情透露,26岁男被告与女事主曾短暂交往,但不久后分手。被告涉嫌于2021年10月19至26日期间,先后于四个不同社交媒体平台,披露女事主的个人资料,包括姓名、相片、住址、私人及办公室电话号码、公司名称及职业。
被告亦涉嫌在当中三个平台冒认事主,开设新帐户,并发放讯息亦指女事主欢迎其他人到她的住址找她,导致不少陌生人之后联络事主,“意图交友”。私隐专员公署接报调查后于6月22日拘捕被告。
私隐专员公署重申,根据《私隐条例》第64(3A)条,如任何人(披露者)在未获资料当事人的相关同意下,披露该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 ——
(a) 披露者的意图,是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或
(b) 披露者罔顾是否会(或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当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伤害,
披露者即属犯罪。任何人违反第64(3A) 条所订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根据《私隐条例》第64(6)条,指明伤害就某人而言,指 ——
(a) 对该人的滋扰、骚扰、缠扰、威胁或恐吓;
(b) 对该人的身体伤害或心理伤害;
(c) 导致该人合理地担心其安全或福祉的伤害;或
(d) 该人的财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