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少女遭禁锢虐待 男生拍片并赞施袭者 官裁其罪责与主犯无异
13岁少女被指泄朋友性秘密,遭8男女禁锢虐待,包括被迫用扫把自插下体,及遭人用胶樽插私处,更要她为一名男子口交,其中一名在场用手机拍摄施袭过程的14岁男生,否认参与袭击及非礼,案件今(6日)在九龙城法院少年法庭裁决,暂委裁判官陈安婷形容,案中的施袭行为丑陋得令人乍舌,男生拍摄事主遭人狂掴时还赞施袭者厉害,一路拍摄与其他参与者谈笑风生,认为他虽未参与实质袭击,但罪责与其他人无异,裁定他罪成,并先为他索取惩教院所、感化和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报告,押后至12月23日判刑。
袭击非礼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罪成
现已15岁的被告 (下称:第四被告),被控普通袭击、非礼、协助和教唆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管有儿童色情物品共4罪,除了教唆他人作出猥亵行为一罪之外,其余3罪均罪名成立。
辩称怕成受害人才拍摄
第四被告曾在审讯中出庭作供,辩称他知道本案首被告(15岁)不满当时13的事主X爆出其性秘密,故相约X到何文田忠义街公园,他一度向首被告称X已离开,以免两人见面会起争执,他又称X被袭时,他因为害怕并沦为第二个受害者,才按照首被告指示拍摄涉案片段及留在现场。
讯息显示第四被告约事主X到场
陈官裁决时却分析说,根据第四被告与首被告的讯息内容,首被告曾问:“你系咪而家约佢出嚟?”第四被告即时回复:“OK”,可见众人在公园与X碰面是早有安排。另外,首被告又问:“咁系咪郁佢(指X)先?”第四被告回复指:“冇所谓。”陈官认为,第四被告即时回复,是附和及默示首被告向X施袭,当首被告再问:“咁打一个唔洗叫人?”他更建议:“叫佢仔仔嚟。”陈官认为,第四被告回复讯息的反应,与他在庭上声称不想二人碰面的说法不符,裁定他和首被告早有协定犯案。
袭击过程历时1个多小时
第四被告又辩称他在讯息中提及“郁佢”或“打脸”均是指非武力行为,首被告回复时提及打人,陈官认为他应知对方意思是指袭击,而非指“落面”,认为其辩解非常牵强。陈官又指,整个袭击过程历时1个多小时,第四被告在首被告首次打X时已经开始拍摄,并以此方式参与其中。
掌掴X巴巴有力毫不留情
陈官形容涉案的3条片段均触目惊心,差劣程度令人发指,期间首被告不断大力掌掴X时“巴巴有力,毫不留情”,力度之大至片段中都清晰听到,首被告又用各种不堪入耳并语带性意味的粗口辱骂X,中间一把男声多次插话,谈及拍摄角度和收音问题,明显就是出自负责录片的第四被告,他当时的语调从容,反映他与施袭者属同一阵线,并鼓励及配合他们,令他们觉得不是孤身行事,自己有观众。
赞施袭者厉害兼有份奚落X
陈官斥首被告行为丑陋得令人乍舌,惟目睹事件经过的第四被告不但没有阻止,更赞叹对方连环掌掴X“厉害”,亦有份奚落X,他近距离拍摄过程,鼓励了施袭者,加强他们的气燄,并助长凌辱事件,令X更处孤立无助的境况。第四被告没有离场是他的选择,他留下便是有意在场激励首被告等人袭击。
与施袭者谈笑风生乐在其中
至于辩方称第四被告担心首被告找黑社会朋友打他,因此是受到胁迫。陈官指其说法相当夸张,第四被告只是听说首被告称认识许多黑道朋友,便一厢情愿萌生忧虑。被告当时14岁,应有合理坚定意志,懂得明辨是非,见X被凌辱应该坚拒就范。惟从影片所见,他与首被告谈笑风生,反映他乐在其中,声称受胁逼只是在推卸责任。
留在现场罪责与主犯无异
陈官又指,第四被告作为最初计划参与者,必能预见袭击凌辱会演变成猥亵性质,首被告越来越兴起的举动,是第四被告在场激励支持的结果。他预见事件但留在现场,即使没有作出实际行为,罪责也与主犯无异,因此裁定他普通袭击及非礼两罪罪成。
称不知属儿童色情令人难以置信
第四被告称他知道片段存在,但当友人事后谈及性侵事件,以及传送当日X被袭片段时,他却未称未有看过,不知属儿童色情物品。陈官直指其说法难以置信,因为施袭事件大部分时间都与性侵有关,不相信他与友人互相提及事件时会刻意避谈,不接纳辩方理由,裁定他管有儿童物品罪成。
案件编号:KCCC349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