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浚锋涉煽惑他人投白票案 苏质疑条例侵犯言论自由属违宪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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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浚锋,涉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投白票的贴文,因而被控告。案件今(1日)在西九龙法院开审,辩方表示先会处理涉案条例是否合宪的法律争议,如若法庭最后裁定合宪,苏将认罪。辩方指出特选举中亦设有“流选机制”以确保特首认受性,属选举制度的一部份,故不能称呼吁投白票为操纵、破坏选举;控方则指选民因个人意愿投白票,与煽惑他人投白票并不能混为一谈。案件押后至本月29日就今日讨论之事项作裁决。

被告苏浚锋(23岁,项目主任),被控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动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罪,指其于2021年10月 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So Tsun Fung”的 Facebook 专页上转载“许智峰 Ted Trui Chi Fung”的Facebook 专页的一个日期为 2021 年 10月 29 日的贴文,而该贴文煽惑在该选举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给该另一人的选票,致使该选票在该选举中根据任何选举法被视为无效。

中大学生会前会长苏凌锋被指煽惑他人投白票被控。(资料图片)

鼓励他人做合法的事不会犯法

辩方指出《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A条中提及,在选举期间内作出藉公开活动煽动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罪的说法,属不合法、不合宪,侵犯了言论自由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辩方又指第27A条是一特别的法例,因一般在香港鼓励他人做合法的事不会犯法,质疑特区政府是透过什么原则去将鼓励他人做合法的事刑事化。辩方力陈,言论自由属文明社会的基本自由,若要限制言论必须要有法理依据,否则将犹如打开了潘朵拉的盒子,香港的自由会越来越多限制。

无证据显示投白票会操控或破坏选举

辩方续指,香港选举采用不记名投票,强迫他人透露投票结果,或不投票或阻止他人投票均属违法,借以充份保障选民不会在受到不当影响、压力下投票,故无证据显示投白票会操控或破坏选举。对于投白票会引致选举流产,候选人无法获取所需票数当选,辩方指出在香港除了特首选举外,立法会、区议会等均无最低得票要求。故即使依照上述说法,条例亦应只适用于特首选举,因在其他选举中即使仅有3名选民,仍然是由获较高票数的候选人当选。

特首选举亦设流选机制

辩方再指,即使是特首选举,相关条例中设有“流选机制”,目的是提高特首的认受性,故流选举制度设计的一部份,而非说流选就宪制危机。辩方举例指,如若选举中只有一名候选人,选民若认为其不适合当特首,自然希望引发流选,继而寻找新的候选人,在此情况下公开呼吁流选属合理,不能称之为操纵、破坏选举。辩方认为,不投票、投白票、投废票均属正当参与选举的方式,属正当、合法的意见表达。

控方指法例只规管选举期间的公开活动

控方则指出,法例仅规管在选举其间作公开活动作煽动,且只有以公众为目标煽惑行为才受规管,任何人仍可在规管范围以外表达投白票的意愿,因此控方认为涉案条文合理、点到即止,有效达到选举不被操纵,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亦属合理。

投白票行为破坏选举

至于辩方援引的外国案例中,提及的选举应否设有“none of the above(以上皆非)”选项,控方认为每个国家情况均有不同,香港非一定要跟随,而须经过自身社会的考虑。控方另强调,选民固然可根据个人意愿及自由意志投票,但此与煽惑他人投白票并不能混为一谈,强调煽动投白票的行为会破坏选举,须立法禁止。

案件编号:WKCC26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