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诈科技园 官斥以传媒机构作保护罩属加刑因素 囚5年9月

撰文: 刘安琪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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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向科技园租地设苹果大楼期间,涉让一间管理其家族事务的顾问公司在大楼内设办公室,但未有申报,黎及壹传媒的前行政总裁,早前被裁定欺诈罪成,案件今(10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陈广池判壹传媒前行政总监黄伟强入狱21个月。在判处黎时,陈官直指黎滥用壹传媒的传媒形象作为“保护罩”,令科技园甚至其他执法机构都不敢贸然行事。这正是本案加重刑责的因素,判黎入狱5年9个月,罚款200万,须在3个月内缴付,否则加监一年。黎另被取消担任董事资格8年,即8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层。控方早前表示会向黎申请没收令,法官已排期明年1月27日处理。

违租约达17年属加刑因素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列出本案的加刑因素,指黎智英违反租约横跨17年,力高从中获得的无形得益难以量化。而力高为私人公司,管理黎私人开支,可作为其公司的运营开支,虽然力高连年亏损,但被告明显是力高的财政来源,力高的存在对黎有私人利益。

黎智英因违反租约,被裁定欺诈科技园罪成,判监5年9个月,另罚款200万元。(资料图片)

十多间公司先后搬出涉案地址

法官又指,黎利用媒体机构保护伞行事,涉事事件被揭发时,有十多间公司从涉案地址搬出,推测均为无牌占用公司地方,此保护伞使科技园不敢贸然行事作突击巡查。

陈官又指,被告并非一人行事,而是有组织和计划,承租人多年未有将力高放在大楼的水牌中。科技园每六个月在公司职员引领下到大楼巡查一次,期间未有人告知科技园力高的存在,科技园亦未能发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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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黎以传媒机构作保护罩

法官又指出,黎面对两项欺诈罪,其参与远早于黄,黎一直以来都是力高的董事及实益拥有人。对于辩方指力高所占用的地方只占涉案大楼的0.16%,对处所的指明用途并没有相违背,法官认为这是错误理解案件本质及严重性。法官指出,若有所谓“第4权”的传媒机构,在其机构内容许其他公司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占用一处,即属滥用它的传媒形象作为“保护罩”,致科技园甚至其他执法机构都不敢贸然行事。这正正是本案加重刑责的因素,因为黎和其公司在相关时段在香港是有其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有不少拥护者。

黎由始至终都有重要角色

对于黎在背景报告中提及,他只是壹传媒的董事局主席及董事,认为难辞其咎的人应该是集团的总营运主任。但法官认为本案虽非重大的商业欺诈案,但黎由始至终都有其重要角色。纵然黎可能日理万机,但这亦非他对管理事项、签署承诺书的举动的抗辩理由,否则那些高级主管或老板的签署承诺书或法定声明则形同虚设。

法官最后在考虑到一系列因素后,认为黎两罪以6年为量刑起点,基于黎同意大量控方案情,酌情减刑至囚5年9个月,并下令黎在8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职位,另须就力高因占用较便宜的处所能赚取的差价的得益的约200万港元作赔偿。

另一被告听从命令属助纣为虐

至于面对一项欺诈罪的黄伟强,法官自言虽相信黄在当中未有获得个人利益,作为行政主管只是听命上司及黎的指示行事,是一个“忠心耿耿的员工”,但其行为可说是“助纣为虐”。法官另指,科技园与承租人在法理上没有诚信关系,但黄在涉案4年多按照上级指示犯案,对当中的日常运作、搬迁事宜亲力亲为,非单一事件。

法官陈广池指黎以传媒机构作保护罩犯案,是令案件严的因素之一。(资料图片)

隐瞒事件某程度属明目张胆

法官续指,涉案欺诈行为并不复杂,但多人参与隐瞒事件,某程度属“明目张胆”的犯案,因力高在税务局及公司注册处均正式登记涉案地点,只有科技园不知情。法官认为,黄的角色虽不如黎重,但他忠于黎,积极参与,滥用政府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使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考虑黄除了自身作为主管所收的酬劳外,没有个人得益,只听取指示,故以2年半为起点,基于黄同意不少控方案情、所患疾病及深受支持,酌情减刑至囚21个月。

强调检控非攻击新闻自由

法官最后在判刑后指,科技园作为政府工业邨土地政策的执行者应善用自己的权力,切实打击违规违租契者,而非将权力拱手相让,任由承租人指使及督导去进行实地巡察。法官认为,黎的传媒大亨的地位或使科技园更“投鼠忌器”,自我矮化,不敢按本子办事。其次,法官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传媒大亨并不表示他因有第四权而不会犯法,作出相关检控亦非等同攻击新闻自由。法官亦指出,本案的性质纯然是一宗简单的欺诈案,不应把本案扣上任何政治帽子,这对控辩双方以及整个社会都不公平。

黎被指违租约欺诈科技园

两名被告:黎智英(74岁)和黄伟强(60岁)。二人同被控1项欺诈罪,指他们于2016年1月至2020年5月,与周达权隐瞒香港科技园公司,违反1999年5月与科技园订立的租契;另指他们于1998年4月至2015年12月,未有按1995年10月与科技园所定的提案计划书和租契协议使用该处所;令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顾问有限公司获益;及令科技园公司不利。

苹果大楼只限用作出版及印刷

案情指,苹果印刷有限公司(前称壹传媒印刷有限公司)在1999年与科技园公司签订租契,列明土地用途只限于出版、印刷报纸杂志。但涉案的力高公司,早在1998年已在苹果大楼营运,并以此用作注册地址。

力高为黎及其家人提供秘书服务

力高由黎及其儿子担任董事,公司主要为他们提供秘书服务、投保、租用及管理黎与家人的嘉道理道住所,及管理黎的3艘游艇等。但苹果印刷从未向科技园公司申请,就一直让力高占用大楼。科技园的人员曾到大楼巡查,苹果的职员称部份范围有新闻敏感资料,未有让巡查人员进入,这些地方包括力高的办公室。

黎智英被指用苹果大楼,为一间处理其家族业务的公司设办公室,被指欺诈科技园。(资料图片)

若另租办公室年花费达数百万

控方指,若力高要另租办公室,将要花费租金592万至768万元。若科技园公司行使租契下的权利,或可获补地价1.1亿元。科技园公司从传媒得悉力高涉占用大楼,疑违反租约,于2020 年3月去信苹果印刷要求澄清,苹果翌月回复指力高使用该处任注册地址,但没有占用地方。

黄曾协助将力高转另一地址

壹传媒前行政总裁周达权、黄伟强和力高的总经理Mark Simon等之间的电邮显示,有职员指实际营运地址较不重要,因科技园不会知悉,建议更改注册地址。周曾于电邮称“The arrangement is a sham(安排是一骗局),而Mark Simon同意不值得冒险。黄其后把力高的注册地址转至另一地方,力高的办公室亦于同年5月,搬至观塘。

法官在裁决指,黎智英当时隐瞒和作虚假陈述,令苹果印刷得到租金,力高亦可以低廉租金在大楼营运,黄曾协助黎隐瞒,故两人均罪成。

案件编号:DCCC 34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