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玲查册案上诉 咨询文件曾提追债可查册 官质疑政府自打嘴巴
香港电台《铿锵集》编导蔡玉玲,前年制作7.21元朗袭击事件专题时,被指在车牌查册时作虚假陈述,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作出虚假陈述罪成,判罚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29日)进行聆讯,代表蔡的律师提到,政府在2011年争辩相关条文时,曾考虑律师因追债查册等因素,可见交通与运输所涉及的范围广,法官李运腾也指,政府这例子明显自打嘴巴,若公众用以参考时,或也难于理解如何属犯法。他又直言,传媒长久以来都有查册报道,过往没有被视为犯法,署方也无明确表示修例后属犯法。控方却重申,采访非查册预期目的,认为蔡的定罪稳当。李官称会在11月28日或以前下裁决。
蔡玉玲称希望上诉能为新闻界尽一点力。(详看下图)
上诉人蔡玉玲(38岁)被裁定两项“明知而作出要项上虚假的陈述”罪,指她于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为取得私家车LV755的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明知而在要项上作虚假陈述,即表示她申请证明书,是用以作交通及运输事宜,违反《道路交通条例》第111(3)(a)条。
咨询文件曾列明追债查册适用
代表蔡的资深大律师在庭上指出,政府2011年呈交立法会的一份车辆查册修例咨询文件,列明适用于律师向债务人追债而查册,当年亦有立法会议员关注,会否影响新闻行业,虽然修例最终没有定案,但反映“交通与运输”事宜接触面广,而最终定义亦应由立法会讨论,而非法庭裁决。
强调蔡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律师又指,原审裁判官以“一刀切”的方式,排除传媒查册并非“交通及运输”事宜,然而蔡查册用以的报道,是有关7.21事件的侦查,涉及公众利益,欲查出怀疑运载武器车主的身份,及是否有犯罪或协助犯罪之嫌,认为应被视为“交通与运输”事宜,因为该车确曾在路上,而查册所得资料,亦没有被滥用,蔡亦非“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
咨询文件曾认为追债可成查册理由
法官亦就该咨询文件问控方,指政府当年的文件也容许以追债作为查册理由,这是否违反立法原意?并说:“个例子又系政府提出,文件系自打嘴巴。”控方回复称,修例最终不了了之,参考价值不大,法官续指:“既然署方都会自己搞错,拎畀公众参考都搞错,咁一般市民唔能够正确理解,系咪好奇呢?”
过往做法从未被视为犯法
法官又指出,案件困难之处,在于何为“交通与运输”事宜,他指传媒长久以来都有查册报道,过往没有被视为犯法,运输署亦没有严正声明不准作传媒用途,李官直言:“未有今次嘅案件都唔知系咁解,古往今来都系咁做,即使署方修例都无话过系犯法。”
蔡玉玲就作侦查报道至被捕的经过。(详看下图)
控方强调传媒报道非立法原意
控方回应时却强调,法庭应考虑蔡的申请目的,是否与“交通与运输”事宜有关,传媒报道是非预期目的,亦非立法原意,如果蔡认为申述选项并不代表其申请原意,即隐瞒采访用途,可视之为滥用,如有其他申述可改用书面申请。法官却反问,为何没有“以上皆不是”的选项,认为公众不会预期网上及书面申请会有不同。
蔡玉玲盼能为业界出一分力
蔡玉玲离开法庭时表示,她是首位因车牌查册被定罪的记者,开了一个“坏先例”,形容上诉不只为自己,期望能为本港新闻业界及新闻自由出一分力,她指查册报道在过去数十年来行之有效,当中涉及公众知情权及新闻自由报道,例如高官偷步买车等,惟案件定罪后,现时已有不少传媒机构暂停查册报道。
案件编号:HCMA 23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