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男女涉禁蒙面法冲突 官称在场不作声也属参与 全部暴动罪成
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后翌日,港九多区有人聚集,湾仔一带亦有示威活动,至傍晚演变成暴动,多人被捕,其中7男4女被控暴动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名,他们早前经审讯,案件今(2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林伟权指众被告不是仅身在现场,而是藉现身于暴动集结去壮大暴动人群声势,借此鼔励或支持其他暴动者,即使他们在场不作一声,或没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也是参与了暴动,须负上刑责,裁定11名被告全部“暴动”罪成,并把案件押后至5月7日判刑,并会为3名不足21岁的被告索取教导所报告,及一名被告的背景及医疗报告,11人须还柙。
11名被告:仇铭芝、梁耀文、黎乐恒、何高侨、梁伟枫、林永聪、张凤娇、岑朗贤、苏朗豪、余雪菁,及梁思婷,被控于2019年10月6日,与其他身份不详的人士,在湾仔杜老志道跟轩尼诗道交界,及史钊域道及坚拿道西之间的一段轩尼诗道的范围参与暴动。其中7名被告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即口罩或防毒面具,另苏朗豪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即一支属于3B级别的能发出雷射光的装置,全部被告所有罪名成立。
2019年10月初,特首引《紧急法》定立《禁蒙面法》,之后连日出现示威及冲突。(详看下图)。
指众被告蓄意装备自己并处于前线
林官在裁决时指出,众被告当日走进案发地点的范围直至被捕时,都不是因为路过或旁观而出现,认为他们是蓄意装备自己到轩尼诗道参与非法集结,并处于前线,即使知悉发生破坏社会安宁的情况,仍选择留在现场,甘愿成为暴动人群的一分子,并在警方推进时被捕。
身处现场壮大暴动人群声势
林官引用终审法院的判辞指,被告人仅在现场不算犯法,控方须证明被告人有意图作出促进非法集结或暴动的行为。不过,被告人毋须作出太多行为,也会令自己成为鼓励别人犯法的人。
林官续指,本案的11名被告留在现场,是想藉著自己现身于暴动集结,去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借此鼔励或支持其他暴动者,就算他们到场后不作一声,或没有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也是参与该处的暴动,须负上刑责。他又裁定部份被告当时有使用蒙面物品,及藏有镭射笔等罪名成立。
多名被告有防毒面具等物品
案情指,《禁蒙面法》在2019年10月5日生效后翌日,港九多区都有反修例示威游行,其中在湾仔一带的示威,延至近傍晚演变成暴动,警方需设防驱散,并拘捕多人,包括本案的7男4女被告,他们身上有长伞、防毒面具等物品,亦有部份当时有使用蒙面物品及有1人当时有镭射笔。
案件编号:DCCC 10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