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贤买镭射笔遇警截查逃走 阻差等罪成 被判入狱9个月

撰文: 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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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学生会前会长方仲贤被指于2019年,在深水埗鸭寮街购买10枝镭射笔,期间遇上警员截查时逃跑,事后又重设手机。方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员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法官今(7日)在区域法院判方入狱9个月。

官斥方行为攻击香港不可动摇的基石

法官游德康认为方仲贤非一时紧张下删除电话资料,而是在医院且没有警员看管下删除,认为电话通讯内容或披露涉方与他人有关镭射笔的对话,影响了控方举证,直言司法公正是香港的基石,妨碍司法公正便属攻击这个不可动摇的基石。

方仲贤被裁定阻差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资料图片)

辩方指方获多间大学取录进修

被告方仲贤(23岁,学生)早前被裁定于2019年8月6日,在深水埗桂林街便利店外抗拒警署警长林发建,以及作出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即在警员检取手提电话作为证物前,把电话重新设置。方原本亦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于同日在深水埗鸭寮街及桂林街一带,携有10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而该罪则不成立。

辩方求情指,被告获多间大学取录进修,其中一间更愿意为他提供奖学金,望法庭考虑他已失去自由8周,已汲取深刻教训,望可判罚款及缓刑。

声称观星非事实

法官游德康指,虽然被告抗拒警员的过程短,程度亦不算严重,但法庭已裁定被告声称镭射笔用于观星不是事实,而是供自己或他人在将来使用,认为罚款不能达致阻吓作用,就阻差罪判他囚6周。

就妨碍司法公正罪而言,游官是所涉罪行只是管有攻击性武器,而非案例中的误杀罪、强奸罪等,但涉案10枝的镭射笔功率大,而被告曾承认部分是替他人购买,若他人使用有关镭射笔,或会致他人受伤或引起火警。

取走SIM卡有一定程度预谋

游官续指,被告非一时紧张下删除电话资料,而是在医院且没有警员看管下,冷静地删除资料,而且取走手机内的SIM卡需要工具,认为被告有一定程度的预谋,或获他人提供工具。

删走通讯资料影响控方举证

游官认为,电话通讯内容或披露涉被告与他人有关镭射笔的对话,方删走有关资料,会影响了控方举证,直言司法公正是香港的基石,妨碍司法公正便属攻击这个不可动摇的基石,因此判他囚9个月。

游官表示,虽然两罪的案发地点、性质不同,但考虑到到被告的良好背景等,决定酌情将两罪刑期同期执行,即被告最终被判9个月即时监禁。

事发经过。(详看下图)

休班警购物遇见方买镭射笔

案情指,休班警员黄汉锋与同袍于案发日到鸭寮街购物,听到相邻排档的一男一女对话,有女子称:“呢枝嘢系蓝光嚟架,小心啲用,会射穿野架。”黄探头一看,发现她示范用镭射光照射报纸,而方正欲购镭射笔。

警检取方手机时已被重置兼没有SIM卡

方离开排档,黄便上前了解,该女子再作示范,显示报纸在镭射光照射下,在4至5秒内便熏黑冒烟,遂向上司林发建汇报。林尝试截停折返的方,方即逃跑,最终仍被截停。惟方不断挣扎,称遭警员叉颈并大叫,引来市民围观。方后来称不适被送院,警员检取其电话时,电话内没sim卡。经检验后,警方发现电话曾在当晚进行重置。

官指方必定知道警员身份

法官早前裁决时指,方必定知道知道截停他的人为警员,但他仍质疑警员身份,要求对方出示委任证,只为混淆视听。法官又指,方曾受高等教育,必定预见通讯纪录的重要性,重设的行为会阻碍警方调查,影响司法程序及刑事检控。法官因此裁定方抗拒警员及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

就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法官不接纳方辩称镭射笔作观星之用,但指方被捕地点没有示威活动,加上镭射笔未装上电池,难以判断方会如何使用,遂裁定该罪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11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