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改为较轻罪名成立 律师:视乎有否预谋及大量失血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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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终有结果,7名被告的原控罪“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不成立,但法官改判“袭击致造成身体受伤”罪成。翻查法例,原控罪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在区域法院审讯,则最高刑罚是判囚7年,现罪成的罪名最高则为判囚3年。
有律师指法官改判同类罪行中较轻罪名,属常见的交替检控,而两罪最大分别在于有否预谋及伤害是否严重,估计法官认为七警只是一时愤怒,并非早有计划,而曾健超是瘀伤,而非大量流血,未算严重伤害,故只判“袭击致造成身体受伤”罪成。

(资料图片/吴钟坤摄)

法官在判词指,信纳曾健超的伤势是在金钟龙和道变电站受袭造成,包括面部、颈部、左肩及腹部大部份伤势以及胸背的圆形微红瘀伤。不过法庭不认为这等伤势构成严重身体伤害,只信纳是身体伤害,因此各被告只是“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

据《侵害人身罪条例》第39条,“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最高可处监禁3年,但第17条“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经由区院审理,最高也为7年监禁。

何谓“严重”?例如打至吐血

两罪的另一分别在于伤害是否“严重”,前律师会会长熊运信指,法官判决会视乎验伤报告,一般而言,“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是指受害人有瘀伤、流牙血、鼻血,“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虽无法例定义,但“严重”的门槛较高,如是有意图饿死一个人、持利器或硬物袭击致对方大量失血或俗称呕血等,而从电视画面只见曾健超是瘀伤,估计因而判“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