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男女涉尖沙咀暴动 控方引赴汤杜火案判辞 指有被告作从犯角色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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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8月11日,大批示威者包围尖沙咀警署,事后共有29人被控暴动罪,其中5男5女否认控罪受审。案件今(5日)在区域法院开审,控方在开案陈词中,引述终院昨颁下“赴汤杜火”案判辞,并即引用终院就“共同犯罪原则”的解释,指众被告是以主犯的身份作出了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是以从犯的身份作协助、教唆或鼓励,从而参与了该次暴动。另他们当日的衣著与装备均与暴动人士相类似,以人多势众去鼓励他人或互相掩护,去达到破坏社会安宁的共同目的。

十名被告依次为:刘维颖(19岁)、郭嘉辉(22岁),张文俊,梁卓华(20岁)、黄奕玮(20岁)、梁俊伟(26岁)、吴绍勤(28岁)、韦婷婷(26岁)、卓丽馨(24岁)、潘慧雯(42岁)。他们被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们于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与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参与暴动。

有约2000示威者在暴动区

控方案情指,当日下午6时38分开始,约有2000名示威者在涉案暴动区域集结,他们大多身穿黑色衣物及头盔等保护装备,占据行车线及筑起路障。警方其后在尖沙咀警署外举黑旗警告,惟示威者未有离开,更以杂物阻碍警署出入口及向警署投掷硬物,警方遂向示威者投掷催泪烟,举起橙旗警告,依旧不获理会。

警员双腿被汽油弹击中

及至接近7时,示威者用弹弓把物品射向警署,警方则向示威者发射了一轮布袋弹。示威者其后向警署行车入口投掷汽油弹,击中一名男警的双腿,导致其下肢有5.5%的2级烧伤。警方最后在多次警告无效后,展开驱散行动,10名被告均身穿黑衣及配备防护物品在暴动区域内被捕。控方指期间警方多次发出警告,若被告非参与暴动,必有足够时间离开,惟他们一直逗留至被捕。

指部份人在场作鼓励角色

控方最后引用终院昨日颁下“赴汤杜火”案的判辞,当中有就“共同犯罪原则”作诠释。控方指众被告是以主犯的身份作出了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是以从犯的身份即作出一些协助,教唆或鼓励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从而参与了该暴动。他们的衣著及管有的物品和其他参与暴动人士的衣著是相类似。他们集结在现场从而增加集结人士的数目,以人多势众去鼓励他人,或互相支持或掩护,去达到破坏社会安宁的共同目的。

案件编号:DCCC 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