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大生二号桥冲突暴动罪成 官称滋事者须当头棒喝 囚57至59月
中大二号桥前年11月发生激烈冲突,事后多人被捕,其中5名中大男女学生早前经审籯后全部被裁定暴动罪成,原为区域法院的案件,今(19日)移师至西九龙法院判刑,区域法院暂委法官张洁宜判刑时称,暴动属严重罪行,法庭必须对犯罪滋事者当头棒喝,否则社会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判各被告入狱4年9个月及4年11个月。
4男1女被告:刘晋旭(22岁)、符凯晴(23岁,女)、高梓斌(23岁)、陈历释(20岁)及许贻颛(22岁),涉于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中文大学赛马会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号桥及环回东路一带参与暴动,他们全为中大学生。
他们另被控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分别以防毒面罩、头套及围巾等蒙面。符凯晴及许贻颛另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其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符涉管有一个螺丝批和一个金属锤头,许则被指管有一个扳手。
警方在第四次冲击后才作驱散及拘捕
控方案情指,当日中大二号桥发生暴动,示威者4次以垃圾车作掩护,冲击警方防线,警方在第4次冲击后,才展开驱散及拘捕行动,5名被告当场被捕。
暴动历时个多小时一直有人加入
张官判刑时指,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众被告当日在首3次暴动发生时在现场,惟事情经过媒体广泛报道,众被告必然清楚情况,但仍身穿深外衣物及携及护具到场,明显有参与或鼓励他人参与的意图。而涉案暴动若非一直有人加入不会历时了1个多小时,故此判刑时不应只考虑众被告参与了的第4次暴动。
张官续指,涉案暴动规模不大,只有数十人参与,期间警方多次警告,示威者仍不肯散去,更扬言会向警方使用武力。众被告身穿黑衣、面罩及手持雨伞,符身在现场,明显有备而来,欲逃避法律责任。
1小时内掷出23枚汽油弹
当日现场共发生4次暴动,示威者在1个多小时内共掷了23枚汽油弹,而众被告参与的第4次暴动虽只历时了2分钟,示威者却投掷了5枚汽油弹,张官同意控方所指“简直是一个战场”。另汽油弹必然会对环境造成损毁,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当日有造成人命伤亡,惟其中的潜在风险不能忽视。
刑责在整个群体所做的事
此外,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众被告在暴动中有带领角色,但暴动的刑责不单在其个人行为,而在整个群体所做的事。
张官最终就暴动罪以5年为量刑起点,因次被告符凯晴是在另一宗非法集结保释期间干犯本案,起点上调至5年2个月。其后,考虑到众被告年轻且没案底,各人分别下调3个月;至于使用蒙面物品罪则众被告各判囚3个月;而仅针对符凯晴及许贻颛的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则分别判囚6个月。张官下令所有刑期同期执行,除符的总刑期为4年11个月外,其余被告均被判囚4年9个月。
2019年11月,示威者与警方曾在中大二号桥上有激烈冲突。(详看下图)
刘曾有轻生念头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刘晋旭本性善良,当时只是在社会气氛及校园情况影响下犯案,现已感到后悔。刘患有地中海贫血,事发后一度有轻身念头,幸得身边人的支持,现希望在服刑后能到法国拜师学厨。
陈因情绪问题申请休学
至于被告陈历释,辩方指其大学成积优异,GPA分数俗称“过3”,惟陈在案发后饱受煎熬,因而患上重性抑郁障碍,成积亦由“过3”跌至仅刚刚超过2分,陈亦因情绪问题而申请休学获学校批准。
女被告称不觉得有做错的地方
另被告符凯晴今没有律师代表,她自行陈情时坦言对所作行为并无后悔,没有话要向法官求情,直言:“我并不认同法例本身,亦不觉得自己有做错的地方。”她认为香港现行的法律并未得到人民的认可,对暴动条例的定义亦较为模糊,以便政权灵活解释及运用。符自言:“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故此不会就此提出上诉。符最后表示若法庭认为重判能让其重判及反省,请“悉随尊便”。
案件编号:DCCC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