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检条例|修订后涉不利国家安全禁播不设上诉 督察可无手令搜查
行政长官及行会通过向立法会提交《电影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引入履行《港区国安法》规定,明文规定检查员在决定电影是否准许上映时,须考虑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新修订包括检查员如认为影片涉“不利于国家安全”,可无限期延长28天审查工作时限;有关电影如不准上映,亦不能向审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草案并新增多项权力,包括监督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上映时间及地点资料;政务司司长有权撤销已发出的影片核准证明书,亦无订明追溯期;督察职级基于保护证据免遭销毁的理由,便可在无法庭手令下搜查任何地方。政府建议有关条例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元。
可无限期考虑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
据当局向立法会提交的修订草案,主要修订包括检查员在决定应否准影片上映,须充分考虑“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以往审查工作不得超逾28天,但修订条例后,凡监督认为影片涉“不利于国家安全”,需时向电影方索取资料及征求法律意见, 只要获局长同意, 可每28天延长时限并无限期考虑是否准上映。
邱腾华︰“危害”与“不利”意思一样
对于草案字眼由“危害国家安全”改为“不利国家安全”,是否范畴更广阔,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在记者会上回应指,“危害”与“不利”字眼意思都是一样,实际处理方法一样,会向检查员更新行政指引。
传媒多番追问邱腾华,部份电影例如《十年》、《理大围城》、《表姐你好嘢》、《国产零零柒》等,是否都会因内容而被拒绝上映,当局是否已有“名单”准备好禁映多出电影,邱腾华仅多次表明“无名单”在心中。
要交上映时地资料 USB手指亦受规管
草案建议,检查员可要求影片加入用以提醒观众或其家长的指明告示,并赋予监督权力, 要求持有人提供关于其影片的上映的资料, 例如日期、时间和地点。
规管以录影带及雷射碟方式发布电影外,建议涵盖至其他载有电影数码版本的实物储存媒体,例如外置记忆体和其他可携式储存媒体(即USB手指等)。
督察可无手令搜查及停止上映
如果取得法庭手令“并非合理地切实可行”,或会导致相关证据或材料被毁灭丧失, 赋权督察可在没有手令下进入和搜查任何地方,并停止未经授权上映或发布影片。
赋权政务司司长禁播已获准发行电影
修订草案赋权政务司司长,若司长认为影片的上映会不利于国家安全, 可指示监督撤销先前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或豁免证明书。换言之,过去获准上映的电影,都可能会“改判”为不准上映,当局亦未有订明追溯期,理论上所有过去几十年曾上映的电影,经重新审查后可禁映及以任何形式发行。
至于何时才知道哪些已发行电影,被重新界定禁映,邱腾华表示,评级变动会是“有迹可寻”,如当局撤销了核准证明书,会公开交代,免公众继续播映。邱腾华重申,由于未落实条文,目前未有禁播“名单”。
文件不点名批纪录片刻划“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不过,当局文件等别提出,《国安法》实施后,有“部分声称为纪录片或以真实事件为基础的故事”,是“刻划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及活动”,举例包括“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其判断“从整体内容、情节及铺排, 这些电影明显造成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这些行为或活动的客观效果”。
涉国安问题禁播 不得循现有机制上诉
现行机制下,审核委员会负责覆核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由局长担任当然委员, 以及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九位非公职人员组成。当局建议取消委任非官方成员的指明人数,局长可委任一名公职人员代其出席会议及投票。以及,如电影一旦被评为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不能向审核委员会“上诉”。
邱腾华指,如个案涉及国安法,审核委员会不适宜处理敏感资料,“但任何行政决定都可提出司法覆核。”
提高罚则至监禁三年、罚款100万元
修例建议,除了主动监察, 对上映未获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较重罚则,最高刑罚提高至监禁三年及/或罚款100万元。
《草案》将于8月27日(本周五)刊宪,并于9月1日(下周三)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