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审讯明天开审 唐英杰就未设陪审团提上诉被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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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杰涉骑电单车冲向警员,并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帜,被控违反国安法,案件将于明天开审。唐不满审讯不设陪审团,提出司法覆核,上周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败诉后。唐即提出上诉,上诉庭今(22日)颁下判辞,驳回唐的申请。这案将会是《港区国安法》自去年7月定立以来,首宗引用该法检控的审讯案件。
上诉人唐英杰(24岁)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和一项恐怖活动罪,以及一项属恐怖活动罪交替控罪的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案件已排期于本年6月23日审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引用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明书指示审讯不会设陪审团。
陪审团只是常规模式而非唯一方式
上诉庭法官指,虽然设有陪审团是原讼法庭的常规审讯模式,但不应假设这是刑事法律程序中达致公平的唯一方式。《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都没有指明,陪审团是公平刑事审讯中不得缺少的元素。
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或受影响
如同本案,当陪审员和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响,以及司法公义妥为执行可能受妨碍,令陪审团达致公平审讯的目的,有受影响的风险。在此情况下,确保达到公平审讯,唯有不设陪审团而由三位法官审理案件。此举符合控方维护公平审讯的权益,以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审讯的宪法权利。
容许此案质疑会助长法律程序拖长
此外,根据《国安法》第42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须公正和及时办理。而相关条文,正好有力驳斥唐一方的论点,认为可通过司法覆核,对发出证明书指示不设陪审团提出质疑。
上诉庭法官指,容许此案质疑,会助长法律程序拖长,令法律程序延误甚或受干扰,违反《国安法》第42条。
上诉庭认为,律政司发出证书的决定属检控决定,受《基本法》第63保障,不受干预。
案件编号:CACV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