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权利】坐监要交还公屋?狱中产子可获居港权?
因非礼等罪名入狱的社会福利署前社会工作助理李国华,出狱后向法庭申请司法覆核,入禀追讨因入狱而停止发放普通伤残津贴。囚犯权利过去亦曾引起争议。
服刑满七年能否享居港权?
根据《入境条例》,获准来港居留的人士,只要通常居住在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便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并享有居留权。但是,惟部份人士的特别情况,将不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包括被判处监禁或羁留、留港等候甄别难民身份等。有关条文在2011年外佣居港权争议中,被政府代表律师彭力克引用。
若囚犯在狱中产子,孩子会否拥有居港权?
根据《基本法》第24条,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均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换言之,若父母为中国公民,其子女在香港境内出生,均会成为永久性居民,并享有居留权。由于在囚孕妇会获得产前检查,会在适当时间送至公立医院分娩,所以婴儿出生地会填报为医院,而非监狱的地址。
根据《监狱规则》,女囚犯的子女可于正常哺乳期间随母收纳入狱,惩教署署长可准许囚犯子女留在狱中,直至母亲服刑完毕或该儿童年满3岁为止,其间子女可获供应衣物,由公帑支付。如果囚犯要求孩子交由家人照顾,社会福利署也可作安排。惩教署数字,2011年至2015年间,共有23名内地孕妇在服刑期间分娩。
投票权
2009年以前,在囚人士是无权登记成为选民及在选举中投票。2008年两名囚犯以及立法会议员梁国雄不满此安排,提出司法覆核并胜诉。当年法官张举能指,《基本法》及《人权法》均订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可享选举权,故任何限制必须要有理及正当,并指斥当年的《立法会条例》未有完全考虑刑期长短、罪行性质及严重性,自动剥夺在囚人士登记做选民及投票权利,限制不合理,更构成歧视。
政府其后修例,容许所有在囚人士,与市民同样享有选举投票权,于2009年10月起实施,选举时狱中会设立专用票站。2015年区议会及2016年立法会选举,当局分别在20个惩教所、收押所及监狱等设立票站,去年在囚人士中有逾1,700名合资格的登记选民。
公屋居住权
公屋租户一旦入狱,单身公屋租户者影响最大。单身公屋租户一旦被判入狱三个月或以上,房屋署会主动联络有关租户,建议他们自愿终止租约并交回单位;房屋署会向他们发出“保证书”,以便他们获释后,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下行使“保证书”,无须重新轮候,而获配公屋单位。
刑期少于三个月,同时为综援受助人的单身公屋租户,房屋署会联络社会福利署继续将租金直接过户给房委会。至于非单身的租户,除非欠租或滥用单位,其公屋单位不会因为有成员入狱而收回。
轮候公屋
在既定的计算方法下,轮候时间是以轮候册登记日期开始计算,直至首次配屋为止,但不包括申请期间的任何冻结时段,例如申请人在狱中服刑、申请人尚未符合居港年期规定、申请人正等待家庭成员来港团聚而要求暂缓申请。换言之,若公屋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入狱,在囚服刑的日子亦不计算为轮候时间。
伙食选择权
社民连前秘书长陈德章在2013年因涉普通袭击判入狱三周,2015年出狱后,他不满惩教署以肤色为囚犯决定膳食,例如华裔囚犯会被预设吃中餐,不得选吃西餐,他认为署方违反《种族歧视条例》及《基本法》,并提出司法覆核。署方指,囚犯如不满膳食安排,可透过家人、律师或自行申请转餐,申请会由监狱监督考虑,如不获批,囚犯可向惩教署署长及保安局局长提出上诉。
惩教署亦有在立法会回应梁国雄议员提问,署方解释,一般会囚犯提供四类主要餐膳,包括饭餐、咖喱和薄饼餐、薯仔和面包餐和全素食餐;此外亦有29款附属餐类以配合特别需要,例如有些在囚人士因健康或宗教理由而不吃猪肉或牛肉,或因大量体能活动或户外工作而获加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