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性侵内地院舍女童被判监前社工 不满伤残津贴等被夺求覆核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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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性侵内地院舍女童被判监的前社工李国华,不满被夺取伤残津贴求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社会福利署前社会工作助理李国华,十多年前在云南创办“仁爱儿童之家”专收容孤苦无依的儿童,但数年内他却不断性侵犯两名内地女童,7年前在高院被裁定非礼及与未成年女童非法性交等五罪,被判入狱8年。李国华出狱后,不满社会福利署停止发放他在囚期间的普通伤残津贴的决定,以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将他革职和追溯惩罚处分决定,今日入禀提司法覆核,要求推翻两部门的决定。

患有小儿痲痺症的申请人李国华(约55岁),于2011年1月于高院被判囚刑,李的入禀状透露,他于去年4月刑满出狱。

入禀追欠薪及伤残津贴

李的首份入禀状挑战代表社会福利署署长、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的律政司司长,内容指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革职和追溯惩罚处分,要求推翻有关决定,另外要求法庭颁令局长,须向他发放于2010年12月15日被定罪前,他因工作赚取及停职而累积年假的薪酬,即由2010年2月11日至12月15日,被扣起的一半薪酬,超时补水,及一个月代通知金,和雇主自动供款的公积金等。

他的第二份入禀文件,是告代表社会福利署署长的律政司司长,要求推翻他于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终止发放普通伤残津贴的决定,以及要求法院颁令,社署须向他发放他应得的普通伤残津贴。

在云南开儿童院并性侵院舍内女童

李国华于2011年被裁定三项与未满16岁女童非法性交、一项与未满16岁女童作出猥亵行为,及一项非礼罪成,控罪指他在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期间,在云南西双版纳性侵犯女童X及Y,此案乃控方引用新修订的《刑事罪行条例》,对在境外干犯儿童性罪行者提出起诉。

案情指被告于2003在港设立“香港关怀孤儿协会”及“香港施比受协会”,同年于中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创立“仁爱儿童之家”,事发时X及Y均入住上址。X于庭上供称读小五时被朋友带到被告的宾馆,处子之身的她首次与被告性交,之后曾在院舍内性交,有一次被告带她与另两女童外游时,无视她们在场下仍与她性交。

受害女童曾到港作证称对被告的性要求感茫然

X表示称被告做“干爹”,因他供书教学及送物而视为“恩人”,但对他的性要求则感到很茫然,被告又被指进入Y的房内摸她胸。被告一度自辩指2006年被证实有勃起障碍,难以性交,惟其主治医生指他服“伟哥”后情况改善。

案件裁决后,引发社会对慈善机构的捐款监管不足,引发法律改革委员会研究加强监管慈善组织筹款的立法建议。

案件编号:HCAL 3 & 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