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镭射笔射警 官斥无事生非惟囚3月属过严 减刑至7周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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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融经理被涉于2019年的尖沙咀示威活动中,以镭射笔照射警员的眼睛。她经审讯后被裁定袭警罪成,被判监3个月。她早前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诉,并呈上新的涉案片段,高院法官今(6日)下裁决指,上诉人行为属挑衅,不单是明知故犯,更有机会再次挑起事端,并斥是无事生非,惟判囚3个月属过严,准减至入狱7星期。原获保释的金融经理,需即时服刑。

上诉人郭丽芬(29岁,金融经理),被控于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弥敦道与加连威老道,袭击警员朱冠强。她在审讯后被定罪,被判监3个月,但准以保释等候上诉。

新增片段未证有显著矛盾

上诉人就定罪上诉提出多个理据,包括呈上新的涉案片段,指上诉人没有如被袭警员所述,以镭射笔照向警方的防线30秒。

法官在判辞指,新增证据显示的确没有人在30秒内,连续不断用绿色光照射向警方,但它显示有人断断续续地这样做。法官又认为,新增片段等与被袭警员的证供,没有重大或显著的矛盾,并没有使他的证供显得不可信。

指上诉人无事生非

就判刑方面,法官指若容忍针对警员的藐视及暴力行为,将会削弱法治及社会秩序。警方和示威者原本可以和平散去,但上诉人突然以镭射笔照向警员,她的挑衅行为,不单是明知故犯,更有机会再次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

而上诉人被捕后,混乱期间有旁人用雨伞袭击截停上诉人的警员。上诉人的行为实际上导致了肢体冲突。法官认为上诉人无事生非,不能期望会得到法庭的同情。

判囚3月属过严

惟法官认为,以本案案情和上诉人的情况,就单一控罪判囚3个月,属过于严峻。法官认为较为合适的刑罚,应是入狱7星期。

案件编号:HCMA1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