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经理不服被指用镭射笔袭警 呈影片指警描述不符 上诉聆讯押后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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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金融经理涉在2019年于尖沙咀示威活动中,以镭射笔照射警员的眼睛,因袭警罪成被判囚3个月。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高等法院今日(4日)开庭处理,其代表律师呈上新的涉案片段,并指女被告的动作与警员描述不符,认为警员或认错人;律政司则质疑新片段不完整。法官将案押后至3月24日,以便双方再作陈词。
上诉人郭丽芬(28岁,金融经理)被控于2019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弥敦道与加连威老道,袭击警员朱冠强。她在审讯后被定罪,最终判囚3个月。
警员称见白衣女子持镭射笔
案情指,当日现场一带有示威者聚集,涉事警员准备撤离时,突然发现有一道绿色的雷射光照在他头上,并照到其左眼,当时他“视线一白”及流眼水。警员沿绿光方向望去,发现一名白衣女子手持镭射笔,于是上前追捕。
影片见疑似郭的女子一直站著
郭在聆讯时呈上新的涉案片段,并指片中疑似为郭的女子,一直站在行人路上,亦没有举手动作,与警员证供不符,质疑警员当时认错人,以及其可信性。
控方质疑未拍下完整事发经过
律政司代表则回应指,新的片段未能拍下完整的事发经过及警方防线,但片段中拍不到,不代表事件没有发生,不能单凭新片段质疑作供警员的可信性。
由于案中涉及现场地理环境的争议,法官把案押后至3月24日继续,以便控方重返现场勘察拍照。
案件编号:HCMA1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