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港女子擅离酒店并脱手环获刑10日 违检疫令已定罪121人

撰文: 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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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34岁女子因违反《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规例》),离开隔离酒店并脱下手环,昨日(4月9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十日。

政府新闻处周五(9日)深夜发布消息指,该名女子早前获发强制检疫令,订明她必须在酒店接受强制检疫十四日。在检疫令尚未届满前,她在无合理辩解及未取得获授权人员许可下,分别于上年9月16日离开其检疫地点及于翌日突击检查中,被发现脱下手环。她被控违反《规例》第8(1)、8(4)及8(5)条,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就两项罪行各被判处即时监禁十日,同期执行。

卫生署发言人表示,有关判刑可给予社会非常清晰信息:违反检疫令属刑事罪行,政府对违反《规例》的人绝不容忍,并严正提醒公众应遵守《规例》。截至今日,共有121人已因违反检疫令被法庭定罪,被判即时监禁最多十四星期或罚款最高15,000元不等。发言人重申,卫生署必定会对任何违反相关规例的人士严肃跟进。

根据现行《规例》,所有于到达香港当天或之前21天曾在中国以外地区(由澳大利亚、纽西兰或新加坡抵港除外)逗留的抵港人士(除获豁免强制检疫人士外),必须从抵港当天起接受强制检疫21天。由澳大利亚、纽西兰或新加坡抵港人士的强制检疫期则为14天。此外,根据《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所有从中国(除香港外)的抵港人士(除获豁免强制检疫人士外),于到达香港当天或之前14天,如曾在中国、澳大利亚、纽西兰或新加坡逗留,须要由到港当天起接受14天的强制检疫。如该人士曾在中国、澳大利亚、纽西兰或新加坡以外地方逗留,则须要由到港当天起接受21天的强制检疫。违反强制检疫令会构成刑事罪行,违例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