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集会警发催泪弹 岑子杰质疑警用过份武力 官觉有可争辩之处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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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阵前年在取得不反对通知书情况下,于6月12日在金钟中信大厦外举行集会。主辧单位召集人岑子杰及一名参与集会人士,指警方当日在未有预先警告下向集会人士发射催泪弹,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使用非法武力。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早前听取陈词后,今(24日)颁发判辞,指岑等人提出有关警方当日的决定,部份论点,有可争辩之处,亦有胜算可能,惟亦涉及事实裁断,故若各方考虑想继续诉讼或作其他申请或补充,准在14天内提出。

申请人:民阵召集人岑子杰及有参与集会的杨国明,答辩人是警务处长及律政司长。

未给时间让现场人士离开

岑等人早前陈词指,根据警方的训练守则,使用催泪弹前须发出警告,以及确保群众有逃走的路线。惟警方当时未有给在场人士路线和时间离开。他们又指,民阵的集会获发不反对通知书,亦和平进行,警方不应把集会之外发生的事,与集会混为一谈,强调警方有责任分办和平和暴力示威者。

警:应关注驱散决定是否合理

警务处等的代表则反驳指,法庭应关主警方驱散集会的决定,是否合理。答辩人又指,当时有暴力示威者混入集会,警方难以分辨和平或暴力示威者,同时岑子杰当日发言“民阵尽力支援攰既人,因为香港而受伤既人”,质疑集会为勇武派提供庇护。

案件编号:HCAL 267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