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凤仪父准保释 官指保单属谁人财产存争议 信无再危害国安风险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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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国安处通缉郭凤仪,其父被指协助她更改保单,亦遭警方国安处控告,郭父被拘留约3星期,今早(20日)在高等法院获准以40万元保释外出。负责处理的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批准传媒报道郭父申请保释的内容。庭上透露,案中涉及的保单,是郭父在女儿年幼时为她购买,郭凤仪成年后未有签名更改,辩方指郭父认为这属其个人财产,想取回其金钱,又强调郭父无财政上支持女儿,更指目前的国安相关条例并无株连家人的条文。李官同意案中保单属谁人的财产,有可争辩之处,亦认为郭父并无继续作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风险,准他保释外出。

被告郭贤生(68岁,报称商人),被控《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下的“企图处理潜逃者的资金”罪,指他涉协助其女儿郭凤仪更改保单内容,并企图提取保口结余。案件押后至6月1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

被告郭贤生申请保释时强调没有财政上支持女儿。(朱棨新摄)
被告郭贤生(左)下午在亲友陪同下离开法院。(朱棨新摄)
被告郭贤生(左)获准以40万元保释外出。(朱棨新摄)

涉案保单是被告在女儿两岁时购入

李官在处理保释时指,涉案保单是在郭凤仪不足两岁时,被告替女儿购买,保单的供款一直由被告支付。至2015年时,郭凤仪年满18岁,但未有进行转名。控方指,保单当时已自动转名,且保单的受益人是郭凤仪,她亦控制该保单,故认为保单属郭凤仪的财物。被告是次申请取消保单,取回相关款项。他现时退保,可以取回约8.8万元。

被告手机有在日本与女儿的合照

控方强调,被告非一时冲动犯案,而是明知故犯,知道其女儿的身份下仍干犯本案。警方在被告手机中,找到他和郭凤仪在合照。被告从日本返港后,便向保险公司递交相关表格。控方认为,被告在日本取得郭旳签名。法官问,若被告想取回款项,有什么方法,控方指被告应保安局局长申请,并提供理由。

被告近年无在财政上支持郭凤仪

法官问及,郭凤仪在港是否有股票等其他资产,控方称没有相关资料,也同意被告在最近数年没在财政上支持郭凤仪。

辩方指被告想取回属于自己的款项

被告的代表大律师陈词指,被告视该保单为他的个人资产,他想取回属于自己的款项,因此向保险公司提交表格。保险公司于2015年要求郭凤仪提供签名等资料,令保单的持有人由被告转为郭鳯仪,但她未有这样做,显示她未有接受馈赠。此外,被告涉及另一宗案件,指他在2023年誓章中指出涉案保单是其资产。

现时无株连家人的法例

辩方续称,郭凤仪自2014年已在外国生活。她被指勾结外国势力时,也是身处外国,被告没有提供资金助女儿干犯国安罪行。被告和其女郭鳯仪有血缘的联系,现时没有株连家人的法例。

此外,被告是工程公司的老板,从事装修水电工程生意,他没有政治和外国联系。他在港的资产不菲,要转移至外国不易,因此其潜逃风险低。

官认为被告无继续从事危害国安的风险

法官听取陈词后,指本案的争议在于保单谁被告还是其女的财产,此是是有争辩之处。此外,被告已没有在财政上支持郭凤仪,也没有政治联击。警方已通知银行和财务机构,若有人处理郭凤仪在港的资产,警方不难发现,本案正是保险公司通知警方。法官认为,被告再去银行等处理郭凤仪的资产,机会不大。法官认为被告没有继续从事危害国安行为的风险,因此批准其保释申请。

此外,法官批准保释时,指会要求被告不可和郭凤仪联络。辩方庭上回应指:“始终系父女”。法官指若两人再联络,会自招嫌疑,又指两人只是保释期间不可联络。

案件编号:HCCP 34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