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争执惹官非 见事主打电话以为“吹鸡” 官称难置信驳回上诉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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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案组警员因泊车问题与人争执,警员疑欲驶车离开时撞伤对方,被票控危险驾驶并裁定罪成,罚款5千元。警员不服定罪上诉,指当时见事主打电话,疑事主想“吹鸡”及对他不利,才想驾车离开,又指事主诬告被他撞到,但裁判官却不信其说法。高院法官潘兆童今(9日)下判辞,认为警员当时明知事主已报警,见事主打电话便认为对方“吹鸡”,指说法令人难以置信,认为裁判官裁决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上诉人李泳录(案发时26岁),被控于2021年5月15日,在元朗无名路近公庵路近灯柱AD4083危险驾驶。
上诉人被指其车阻路与人争执
案情指,当天早上8时许,事主王先生获知他有私家车阻其公司的货车出入。王到场后见上诉人的车停在货车出入口,但上诉人不在车内,王于是报警。上诉人后来出现并与王口角,上诉人曾以胸口撞向王,王曾称已报警,著上诉人不要离开,上诉人却上车并启动引擎,王行近上诉人车辆的右边,并试图阻上诉人离开,但上诉人却开车右驶,并撞到王的右膝,令王倒地及右脚腕扭伤。
见王打电话以为“吹鸡”
上诉人却指他到场后,王向他说粗言指骂他,他上车离开时,见王打电话,认为王是要“吹鸡”,以召其他人来阻他离开,上诉人想开车离开,却见王行向其车右方,上诉人称有关引擎及下车了解,指王诬蔑被他撞到,最后上诉人亦有报警。
上诉人认为裁判官错误认为王是可靠证人,拒纳他的证供,认为定罪并不稳妥。
官指上诉人身为警员作这说法难置信
高院法官潘兆童却认为上诉人的说法不合常理,两人的争执因上诉人的车阻路而起,王因已报警,从而想阻上诉人离开,故王必会告知上诉人他已报警,上诉人是警员,单凭见王使用电话后,就认为王要“吹鸡”及对他不利,潘官认为这说法令人难以置信。故认为裁判官的处理并无严重偏差,亦无不合情理之处,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HCMA 24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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