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等7人就721事件裁暴动罪 3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诉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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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会议员林卓廷和另外6人,被指于2019年7月21日,白衣人在港铁元朗站聚集期间,向白衣人作出挑衅行为,包括投掷垃圾桶盖等。经审讯后,他们被法官陈广池裁定暴动罪成,遭判囚2年1个月至3月1个月不等。其中三人昨(12日)向上诉庭就定罪提出上诉,现时案件未有排期聆讯。

第四被告叶鑫升提出上诉。(陈蓉摄)
被告尹仲明提出上诉。(朱棨新摄)

三名上诉人分别为叶鑫升(31岁)、尹仲明(48岁)及杨朗(26岁),叶在案中涉把雨伞掷向白衣人、大叫和做手势挑衅白衣人入付费区;尹涉将一件物件掷向白衣人;杨涉曾愤怒地指向一名白衣人,该名白衣人向黑衣人挥动雨伞时,杨看似准备袭击对方,以及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他们分别遭判囚2年1个月、2年4个月和2年7个月。

同案另4名被告

至于同案4名被告,分别为林卓廷(45岁)、庾家豪(35岁)、陈永晞(37岁)和邝浩林(26岁)。林被判囚3年1个月,其中3个月与47人案6年9月刑期同期执行,即加监2年10个月。另外3个被告同被判囚2年7个月。

事发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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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CACC5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