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示威堵路现场被捕 涉身上藏镭射笔 辩方坚称路过被当示威者
2019年10月13日有网民号召“18区开花”示威,期间在牛头角站一带有示威者堵路;防暴警到场驱散时在现场拘捕一男子,并在其身上搜出一支镭射笔。男子事后被控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案件今(8日)在观塘法院开审,控方传召当日到场执勤的警员作供,指被告当日在现场与其他示威者聚集,被警员追至牛头角道游乐场被捕;惟辩方质疑控方的说法,指当日现场根本没有人使用镭射笔,被告只是路过现场,但就被追捕的警员误以为是示威者。
被告雷启添(33岁)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在于2019年10月13日在牛头角道游乐场附近管有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控方首先传召当日负责驱散行动的指挥官,警署警长林华明上庭作供。林称,当日约下午3时15分他收到电台通知,指有滋事分子在裕民坊附近聚集,他遂与队员乘警车到场支援,惟到场后发现现场的示威者已经散去,他便命令其小队转往牛头角附近继续驱散示威者。
当林和其小队到达牛头角地铁站时,发现现场有为数约100至200名深色衣装的示威者,其中部分人有头盔、手套、面具等工具,正在架设路障。林称,当示威者目睹有警车出现后立即四散,林遂带领队员分头追截,期间警员共拘捕5男2女共7名疑犯。
辩方盘问林时,质疑案发现场既没有人使用镭射笔射向警方,亦没有攻击警员的事件发生;林同意。辩方亦引用现场一段闭路电视片段,指被告于案发当时只是途径现场,而当时现场环境亦属平静,惟林称片段中的影像太小,未能肯定片中人是被告。
控方其后传召拘捕被告的警员陈浩驹(音译)作供,指他当日跟随大队行动处理牛头角一带聚集的示威者。陈称在车上目睹带黑框眼镜,穿黑色衣装的被告与另外约20人集结;被告回头时见到在车上的陈,并与其他示威者立即四散逃走。陈立即下车追捕,跟随被告进入牛头角道儿童游乐场,在场内一条死胡同里截停被告。
陈称他随即替被告搜身,但没有发现;陈并询问被告为何在此出现,被告没有回应,陈以非法集结的罪名拘捕被告,将他带上警车,并在车上在此搜查被告,在被告的斜揹袋搜出涉案的镭射笔。惟辩方质疑陈证供与他的口供不附,指他在口供里并没有描述被告逃跑,只是称被告“走向游乐场方向”;辩方又指被告在地政总署担任丈量员,追问陈在搜身时有没有见到被告的职员证;陈承认当日确有搜出被告的职员卡。
案件编号:KTCC 204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