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警案】首被告律师质疑:案中新闻片中被打男子不是曾健超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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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涉嫌于前年10月15日占领运动期间,在金钟龙汇道变电站疑殴打前公民党成员曾健超一案,辩方今(6日)开始作结案陈辞。代表首被告的资深大状骆应淦今陈词时指,质疑案中新闻片中被打的男子非曾健超。而代表次被告的资深大状清洪则指本案在社会引起很大回响及争议,案发时正值占领行动,社会因政治问题而夹杂复杂的情绪之中,而次被告的命运就在这些争议之中。清洪强调次被告是一个大有前途的年青人,当晚只是奉命到场维护法纪,反而是曾健超滥用其示威的权利。

辩方律师指次被告刘卓毅(前左)是有为青年。(资料图片)

代表首被告黄祖成的资深大状骆应淦陈词时指,质疑案中新闻片中被打的男子非曾健超,并有可能是其他于当晚被捕的示威者。法官听罢要求重播片段,并要求控辩双方比对被擡男子的衣服及鞋是否与曾相当。骆期后补充指,若以衣服认人是很危险的,而那些衣著亦非曾独有。

而代表次被告刘卓毅的资深大状清洪则表示本案虽在社会引起极争议,而案件正值占领行动,社会因政治问题而夹杂于复杂的情绪之中,但没有政治立场的次被告的命运却卷入这些争议之中。

辩方指次被告是有为的年青人

清洪强调次被告,高及督察刘卓毅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年青人,所有前途都被掌控于法庭的裁决中。次被告当晚只是奉命到场维护法纪,保护合法的示威,反而是曾健超滥用其示威的权利。

对于控方早前陈词指,众被告是合谋犯罪使曾受严重伤害,清洪则反击指次被告并没有参与合谋犯罪,并重申他当晚只是维护合法的示威。

辩方指曾健超是机会主义者

代表第四被告刘兴沛的大律师蔡维邦陈词时,同样质疑暗角被打的人非曾健超。蔡指,当晚现场有很多人都戴上口罩及眼罩,及穿黑色上衣,故不能确定被打的就是曾。

蔡又批评曾健超是个机会主义者,并举例指他在案发前便戴上口罩及眼罩向警员淋液,又提及公民党不提名曾出选功能组别,曾便退党出选。

辩方律师:护送曾的警员与打人的警员未必是同一班人

第五被告陈少丹的代表大状钟伟强亦质疑其他被告曾提出的“换人”之说,指护送曾健超的警员与暗角打人的警员未必是同一班警员。钟又指,曾健超在龙和道被制服时,曾被警员喷胡椒喷雾,曾虽曾清洗面部,但相信其视力亦受一定影响,而他被警员由龙和道带往中区警署的车程中,车厢光线阴暗,故质疑他认出陈少丹便是护送他的警员之证供。

第六被告关嘉豪的代表大状林芷莹同样强调变电站被打的男子就是曾健超的说法。他指曾健超在当晚较早前因淋液而被六名机动部队警员制服,由于曾激烈反抗,故在本案前已留有伤势,其中警长程英伟亦承认曾用膝压在曾身上。法官闻言质疑林是否指曾健超的部份伤势并非在变电站所造成,林回应指,曾的部份伤势是在变电站造成,惟可能是其他警员,而非众被告所致。

聆讯明续,第六被告将继续作结案陈词。

七名被告依次为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俗称O记)总督察黄祖成(48岁)、观塘反黑组高级督察刘卓毅(29岁)、观塘反黑组侦缉警长白荣斌(42岁)、观塘反黑组警员刘兴沛(38岁)、东九龙总区侦缉警员陈少丹(31岁)、九龙城侦缉警员关嘉豪(32岁)及观塘反黑组侦缉警员黄伟豪(36岁)。

七人均否认一项有意图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而陈亦否认另被控的一项普通袭击罪。控罪指,七人于2014年10月15日在金钟龙汇道殴打曾健超。其中陈少丹另涉于同日在中区警署七号接见室殴打曾健超。

案件编号:DCCC98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