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驰被于文凤追讨案 周指于说法不合商业原则 官称下周初裁决

撰文: 朱棨新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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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星周星驰的前女友于文凤,称她与周一起时曾助周投资包括“天比高”等豪宅物业,分手后向周追8千万佣金案。案件今(17日)在高等法院作结案陈辞,周星驰的律师陈辞时,强调案中的协议只是情侣间的馈赠,没有法律效力,又指相关协议内容,竟容许于在物业未放售或蚀钱也可获分成,不符一般商业原则。于则要求法庭颁下声明,若周有朝一日出售基金,她便可获分红。法官高浩文听毕陈辞后称,将于下周初颁下裁决。

原告于文凤,被告周星驰。于称与周有业务拍挡关系,并曾替周投资包括山顶豪宅“天比高”、大埔比华利山三幢独立屋连车位、及投资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诺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万元。

承认是情侣间的馈赠

代表周的资深大律师文本立今先作陈周,强调周于2002年向于承诺,会就成功的投资项目分10%利润予对方,该承诺只是情侣间的馈赠,并非是商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于文凤未有出资只提供建议

文本立又指,情侣间之间借钱,或共同投资,该些情况下的协议亦可具法律效力。惟在本案中,于文凤未有出资,只是提供建议。而案中的协议,于文凤竟可在物业未放售或蚀钱也可获分成,文本立指不符合一般商业原则。

文本立又指,周在案发时已有投资物业的经验,有一定人脉,质疑周投资是否需要于的协助。

周星驰早前上庭作供,强调承认是馈赠。(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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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的律师指二人既是情侣亦有商业关系

代表于的资深大状袁国强则强调,二人既是情侣关系,也有着商业关系,周在2002年圣诞的确作出10%分红的承诺,若分红只是馈赠,于应会以不同方式索款,如趁二人在车上。袁认为,于的行为与口头协议内容相符,而周的证人也一直获告知支付给于的属佣金。

至于“天比高”项目,袁指即使周一直喜欢及留意“天比高”物业,但当要真正购入时,于替周考虑投标价、资金情况,又找发展商与周合作等,这是一个庞大的项目,即使有朋友叫周挞订,于亦一直建议他要继续进行项目。

当物业出售于有权分红

袁解释,口头协议中,周答应就于的投资“建议”付分红,当物业卖出当刻,于已有权获分红,而在8次分红付款中,除了荆威广场外,于均在物业卖出后获分红。袁又指,虽然物业不是由于介绍,她并非经纪,亦因为周的名气,很多经纪会找上周,但正因此于的角色这么重要。

于要求法庭颁令基金出售即获分红

被问到此刻尚未出售的投资基金,袁则解释当有关基金出售时,于亦有权获得10%利润分红,所以于要求法庭颁下声明,她有权就基金获得分红。袁亦解释,于非律师,因此她有时将该10%款项唤作“分红”,有时唤作“佣金”,不过法官却质疑,若她有投资的专业知识,应能分清什么是“佣金”,但袁表示对于来说,只要收到的款项是利润10%,叫“分红”或“佣金”亦可。

案件编号:HCA 1584/2012、HCA1243/2017

周星驰早前上庭作供,出入法庭场面混乱。(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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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不少人特别到庭追“星”。(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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